1985年-1996年中国户籍制度:蓝印户口出台 条件准入扩大

发布时间: 2015-08-21 09:00:58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金慧东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中国 户籍制度 蓝印户口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实习生金慧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人口和社会发展报告2014——人口变动与公共服务》显示,1985年7月,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明确了中国公民在非户籍地长期居住具有了合法性。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时,可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突破了“一户一簿”的局限性。

为规范流动人口的管理,公安部进一步颁发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暂住时间拟超过3个月的16周岁以上人员,可申领《暂住证》;对外来开店、办厂、从事建筑安装、联营运输、服务行业的暂住时间较长的人员,采取雇用单位和常住户口所在地38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由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登记造册,及时报送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寄住证》。

1992年8月,公安部拟制了《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对象为外商亲属、投资办厂人员、被征地的农民。允许他们以“蓝印户口”形式在城镇人户, 享受与城镇常住户口同等待遇(由于户口簿印鉴为蓝色,故也称作“蓝印户口”)。

“蓝印户口”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入镇农民转变身份,成为新的城镇居民并与原 有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二是农民入镇时要支付一定的建镇费、开发费等,即城镇户口成为商品,农民要转变身份就必须购买或变相购买城镇户口;三是蓝印户口不属于 国家严格控制的农转非指标,但只在当地有效,迁往其他城镇时不予承认。“蓝印户口”也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和暂住户口之间的户口形式,但由于附属权益明显增加,吸引力较之前的“自理口粮户口”大为增加,并一度出现各地以集资为由向社会公开出售户口的现象。它也标志着准入制度开始扩大到小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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