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特色互联网金融创新分类监管模式

发布时间: 2015-08-20 09:58:37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周兵  |  责任编辑: 品牌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创新 监管模式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周兵)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日,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在做客中国网《中国访谈》时指出,《指导意见》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责任分工。例如P2P由银监会主管,众筹由证监会主管,另外一些传统金融机构由原有的金融机构主管。而针对于P2P将来的准入门槛、行业标准、行业规则的清晰界定,需要我们有关部门进一步的调研和落实实施细则。

此次分类监管有何利弊?跨界性的综合类产品应如何操作?对此,黄震认为,“中国当前的金融格局主要是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在这个格局中,互联网金融创新主要采用纳入式监管。” 黄震指出,由于互联网的跨界性特征,导致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有所不同。比如有一些产品由好几个部门共同监管,那么跨界监管各个部门的协调联动能否跟上,有关的报备与审批所拉长的创新的时间能否减少,便是考验我们监管的一个重要节点。就目前而言,跨界产品并不丰富,所以许多问题并未凸显,日后跨界产品越来越多时,就需要一套完善的细则规范。我们国家可能会采取协调创新、创新监管,并逐渐转变成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也就是管行为、管功能、管数据,现在仍主要采用机构监管,也就是管理机构。

西方国家的监管方式有哪些可被我国借鉴?黄震说,“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西方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非常快。”美国是把创新的互联网金融的形态纳入到他们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中,英国是采用的先行业自律、发展行业协会,再放到有关的部门监管。

黄震指出,最重要的一方面,西方国家更多地着眼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范和办法。通过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这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黄震认为,我国目前介于这两种模式之间,可以创新出一种中国模式。同时,我们综合地把两个方面的优势都发挥出来,今后还会把它纳入监管部门的体系中去,同时又会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

这将是一种综合式的、借鉴英美的优点的同时发挥中国的特点的这样一种新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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