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网评:领导干部环境损害追责须回答公众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 2015-08-20 09:01:28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李玉洁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发展网评 领导干部 环境损害 追责 李玉洁

近日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无疑是推动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依法治理、健全政府环境问责体系的一记“重拳”,该办法表明了中央在遏制生态环境恶化方面的决心,也将成为警示环保意识薄弱的党政官员的一道“紧箍咒”,更是依法惩处那些损害环境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一柄“利剑”,从而真正将国家公权力置于环境制度问责和法律约束之下。

因此,该办法一经印发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热议,广受好评。但面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涉及的问责主体、内容、效果等具体问题,专家和公众仍提出了不少疑问,这份来自公民社会的“问题单”值得政府高度重视,因为它不仅代表了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核心诉求,也代表着公众要求严惩那些损害环境的“少数关键领导”、追求“天蓝草绿水清”美好家园的迫切愿望。

公众关注的“问题单”主要有:环境损害终身追责会不会流于形式,因其惩罚力度较轻、受罚时间过短,对涉事人员的影响有限,处罚的象征意义大过实际意义;追责办法执行过程会不会出现“职责权限规定不清”、“仅副职问责”、“责下不责上”、“保护式问责”、“集体领导无法问责”、“问责者本身无人问责”、“责而无力”等多种变异情况,这样无疑会降低《办法》的执行力和威慑力;如何细化对党政官员日常的生态政绩考核,不能只等到环境损害和重大环境事故发生后再来追求责任;如何建立起“追踪式”党政官员环境问责卡,记录其批建的重大项目及其发生的环境危害,以真正实现终身问责;如何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实施的环境损害行为监管、基础数据获取和专业机构认证,从而能够更科学地鉴定环境损害的程度,获取问责的“铁证”,做到问责有理有法有据;如何切实保障环境保护部门独立进行环境监管执法的权力,以及在跟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机制中发挥更大、更广泛的权力如共同参与环保执法的权力,从而做到权责对等,真正将办法落到实处;是否需要做到奖惩对等,建立起对应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激励体系,发挥奖励制度的导向效应?

亚洲开发银行曾提出环境善治的四个基本要素:即 “问责、参与、可预测性和透明”,而联合国亚太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也概括了“参与、法治、透明、回应性、以达成一致为导向、公平与包容、有效性与效率、问责”这八个善治的特征,可见“问责、参与、透明”这三大基本要素是追求环境善治的重要表现。这表明我们在制定和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公众提出上述的“问题单”可以说正是此《办法》的“亮点”,但也是理顺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执行环境损害问责的“难点”,因此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公众的反馈,完善信息公开,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以期能够提升该办法实施的效果,真正促使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树立科学执政观。(李玉洁 中国气候传播项目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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