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中国生育政策的演进

发布时间: 2015-08-07 10:02:57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金慧东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 人口 社会发展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实习生金慧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人口和社会发展报告2014——人口变动与公共服务》。报告强调,生育政策是影响人口发展的核心因素。随着人口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妥扎实有序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促进人口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此,需要从战略高度和全局长远视角统筹研究生育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努力使总和生育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生育政策是调控人口发展的重要手段。人们对人口发展的认识,一直处在不断调整的动态过程中,与此相应的生育政策也不断发生变化。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可以分为几个阶段(见图)。

1949—1953年

鼓励生育促进人口增长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人口相对较少,政府出台了限制避孕和人口流产的政策,鼓励人们生育,促进人口增长。1950年4月20日,国家卫生部和军委卫生部联合发布了《机关部队妇女干部打胎限制的办法),规定“为保障母体安全和下一代生命,禁止非法打胎”。1952年,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国家卫生部制定了一个面向全民的《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将适用于机关部队妇女干部的规定在全国推广。1953年,国家卫生部又以“与国家政策不符”为理由,通告海关禁止进口避孕用具和药物。这些政策都强化了人们多生多育的观念和行为。

1954——1959年

从节制生育转向鼓励生育

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发现,人口增长远远高于预期,并与当时我国有限的资源与落后的综合国力形成对比。从中央领导到学术界都提出一些节制生育的观点,鼓励生育的政策开始发生转变。1955年3月,中央在卫生部党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报告上指示:“节制生育是关系广大人民生活的一项重大政策性的问题。”1956年年初,中央公布了 (1956 -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在纲要中明确提出:“除了少数民族的地区以外,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1957年,著名经济学家马寅初发表《新人口论》,提出控制人口的主张,表示我们的社会主义是计划经济,如果不把人口列人计划之内,不控制人口,不能实行计划生育,那就不能称其为计划经济。

1960——1969年

提出“计划生育”号召 实行宽松控制政策

“大跃进”的反思和“三年困难时期”结束后现实人口增长的压力,使控制人口和节制生育的思想得以复苏。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这一工作列人议事日程。“文化大革命”初期,虽然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政策方向没有变化,但受社会环境影响,节制生育的实际工作停顿。

1970——1980年

推行“晚稀少”政策控制人口增长

1969年,我国总人口突破8亿人大关,人口与经济的矛盾更加突出,中央政府开始重申控制人口的重要性。1971年7月,国务院强调指出:“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外,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深人开展宣传教育,使晚婚和计划生育变成城乡群众的自觉行为。”

1973年,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正式提出了“晚、稀、少”政策,并在全国进行了推广,人口发展也第一次列人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1974 年年末,中共中央转发河北省《关于召开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肯定了按“晚、稀、少”要求结婚和生育的政策。1978年6月,《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的报告》(国发[1978 ] 28号),进一步明确了“晚、稀、少”的内涵,并提出了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新要求。

1980——1984年

提倡“独生子女”进一步严格生育政策

“晚、稀、少”的政策推行后非常有成效,但是,由于人口增长惯性的存在,根据有关方面的预测,要实现在20世纪末人口总数不超过12亿人的目标,必须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同时由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活较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他们的生育意愿有所上升,而“大跃进”及三年困难时期后补偿性生育的人口也开始进人育龄阶段,因此这一时期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总和生育率都有所反弹。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在全国严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1980年9月25日,党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 团员的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公开信》指出,“为了争取在20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总数控制在12亿人以内,国务院已经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4——2013年

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人口问题

1984年4月13日,中央转发了《关于计划生育情况的汇报》的七号文件,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政策。主要是:在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严禁徇私舞弊,对在生育问题上搞不正之风的干部要坚决予以处分。这即所谓1991年5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实际生育控制能力与政策间的差距,实事求是地做出了《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切合实际地将1991-2000年人口计划控制目标定在年均自然增长率为12. 50‰以内,即总人口 2000年年末控制在13 亿人以内。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提出在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之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将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并进一步提出了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等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

2001年12月29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施行),将原有的政策性规定法律化为,“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006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 ] 22号)明确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既要坚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又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思路、内涵和途径。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013年至今

实行“单独两孩”政策应对老龄化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到20世纪90年代人口转变初步完成,总和生育率下降到更替水平2.1以下。到2012年,人口出生率进一步下降到12. 1‰,死亡率为7. 15‰,人口自然增长率为4. 95‰,总和生育率约为1.6,已经进人世界低生育率国家的行列。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加速、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下降、出生性别比偏高等结构性问题更为突出,要求对现行人口政策进行完善调整的呼声也越来越多。2013年12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到2014年年底,各地普遍实施了 “单独两孩”政策。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