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获通过 将建立京津冀联动机制

发布时间: 2015-05-30 15:05:12  |  来源: 人民网  |  作者: 赵青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水土保持 京津冀

人民网北京5月29日电 (赵青)今天下午,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水土保持也需京津冀联动

《条例》第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与相关省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协作机制,推进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重点工程、监督防控的协调一致,逐步实现防治进展和监测信息共享,共同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同时,《条例》也对水土保持的工作的负责单位和各部门联动的职责做出了规定。

水土保持有了“技术标准”

《条例》第九条创新性地规定,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水土保持监测等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涉及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款。

从此,水土保持的将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是重点

《条例》用近四分之一的篇幅规定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相关方法,提出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以控制土壤侵蚀、保护水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为重点,按照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标准,综合治理山、水、林、田、路,使流域范围内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沟道基本保持自然生态状态。

同时,《条例》第二十条详细规定:在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沟道内私搭乱建、堆放物品;

(二)随意取土、挖砂,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或者干扰其正常运行;

(四)其他影响水土保持措施正常功能的行为。

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由市水行政部门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违反规定单位最高处10万元罚款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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