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如何让更多人知道

发布时间: 2015-03-26 10:36:26  |  来源: 中国青年报  |  作者: 郝帅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社会救助基金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机构 基金申请 交强险 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警察

一项“沉睡”的救助基金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进入公众视野。

据媒体报道,广州一位名叫刘来香的老人,因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至今已住院3年多,拖欠了医院20多万元治疗费用。而累计收入超过20亿元的广东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去年真正用出去的只有几单,仅十多万元。

很多人对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不知晓。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并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通俗讲,就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可以先得到医治,医治前3天所产生的费用由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但这一基金的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方面公众缺乏了解,一方面各地制定的基金申请、审批制度不尽相同,以致这笔“救命钱”在很多地方被闲置。

公众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知之甚少

2004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提到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概念,但各地落实情况并不好。2006年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了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资金来源以及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2009年,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等部门又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该办法,各省都出台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然而,各省对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不同;尽管很多省份出台了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但负责管理这笔基金的机构则迟迟没有成立。

“这是一个新兴的工作,过去都没有干过。”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处处长段培营说,山东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都放在公安交警这一块,这可能跟交通事故有关,山东各个市的基金管理机构都是在公安交警部门。

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济南市成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是在2013年底,2014年7月份运行的时候,因为没有本市的操作规程,当时用的是山东省的相关办法,山东省操作规程是2014年9月份才公布的,所以济南市要等到省的操作规程下来,再制定市里的。因此,直到2014年年底,才公布了《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在关键的一点是,老百姓对这个(基金)知之甚少。”段培营告诉记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受害人,从到医院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可以不交押金。医院先抢救,之后,如果遇到支付困难,医院可向他们申请垫付,事故结案后,他们再把垫付的钱追回来。

据介绍,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不是老百姓直接申请,而是由医院申请。但大多时候,因不存在责任纠纷或支付困难,基本上都是交通事故双方支付或垫付了医疗款项,而一旦涉及到支付困难时,医院和交通事故双方对于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又缺乏了解。

为此,济南市对各级医疗机构也开过会,介绍了基金的相关情况和申请程序,但是效果并不理想。

“目前符合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案例还没统计,济南2015年年初到现在一共垫付的金额是20多万元,去年垫付的金额也不多。”段培营说。

基金管理运作各不相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由于该基金涉及财政、交管、保险、卫生、农业等多个部门,加之基金管理运作难度大,很多地方在资金申请、发放等环节存在职能不清,申请手续繁杂的情况。

此前媒体报道,广东省中山市政协委员韩建华在调研时发现,救助金申请审核程序十分繁琐,“根据基金实际运行调查情况来看,医院在帮助病人申请救助基金时,普遍感到很困难,实际申请成功者不足 10%。批准的案例大都在数月后才兑现,有的甚至需要10个月的时间才能申请成功。”

比如基金的管理机构,各省之间就存在差异。据记者了解,山东省、广州市将管理机构设在公安交管部门,而甘肃省则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设定在财政部门。管理机构不同,申请的程序和涉及到的部门也五花八门。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对此分析,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涉及交管、财政、卫生、保险等多个部门,需要协调众多部门的关系,这成为救助基金难以发挥作用的最大障碍。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主体也不统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并且提出“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但没有说明这个书面通知的主体是谁。实际上,根据不同的地方规定,有的主体是医院、有的主体是当事人,有的主体是交管部门,有的需要几个部门共同申请。

此外,现有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一种是由政府部门负责基金的管理发放;一种是聘请专业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

山东属于前者,段培营介绍,山东省公安厅是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省财政厅是省一级的主管部门,省公安厅属于管理机构。到了市里,市财政部门是主管部门,而管理处具体开展工作。

“基金筹集大部分是省财政筹集完了以后,向各个市财政拨款。市财政也有救助基金专户。我们管理处在银行设立一个账户,市财政局就把钱拨到我们这个账户上。”段培营说。

但目前为止,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处,算上段培营,也只有四个在编人员,目前业务量少,将来业务量大的话,人员肯定不够。在这个问题上,江苏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据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副总队长陈玉峰介绍,2011年初,江苏采取“政府服务外包,专业机构运营”的模式,在省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以公开竞标的方式选择一家保险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授权其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和追偿工作。

基金如何不再沉睡

救助基金有多个来源,其中包括:按照保险公司交强险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额确定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等。

“大头是交强险,交强险按照2%提的话,以每辆车一年要交1000元交强险计算,假设有1000万辆车,筹集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是2亿元。”段培营说。

但由于一些地方没有设立基金管理机构,导致庞大的救助基金无法发挥救命钱的作用。以河北为例,2012年5月,河北省交管局成立了救助基金办公室,随后,河北省财政厅也到账了1.3亿元救助基金。2014年年底《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但目前为止,河北省很多城市仍然没有建立基金管理机构。

一些设立了管理机构的地方,救助基金的发放情况也不顺畅。据媒体报道,北京市财政局、保监局、公安局、卫生局、农业局5部门在2011年联合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根据实施细则,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设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救助基金的受理、审核、垫付、追偿、公告等具体管理工作;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对确需垫付超过72小时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或代理人向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支(大)队提出救助申请。

但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虽然北京一直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但上述实施细则还没有得到执行。北京保监局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1月底,北京市道路救助基金缴纳额度已达到9230万元。

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广州市财政账户为救助基金筹备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多年不能动用。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收入来源之一的“机动车号牌拍卖收入”为例,公开报道显示,从2006年至2011年广州这笔资金累计达1.9亿元。

一位地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交通事故救助金出现花不出去的尴尬状况,除了申请程序复杂、各地申请主体不一,公众知之甚少等原因,还在于救助金的覆盖面较为狭窄。

他说,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有三种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这三种情形包含: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在他看来,应当将基金覆盖面设立得更广泛一些,向家庭困难的当事人和弱势群体倾斜,在医院设立专门的基金申请办理窗口,向受害人告知基金的存在和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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