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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方面参与起草重要法律草案机制,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立法工作力量,提高立法工作能力。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并认真研究采纳。贯彻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精神,开展立法协商。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健全向地方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探索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增强立法针对性,推进立法精细化,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二、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和“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一)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法律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安排检查水污染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职业教育法等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增强执法检查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新型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工作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等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加大对预算决算的监督力度。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的执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修改后的预算法,对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审查的程序和重点内容、监督的主体和责任等,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以全面贯彻实施新修改的预算法为契机,切实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听取审议决算、审计工作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2014年中央决算;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围绕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专题调研。
着眼于增强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继续探索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发挥专题询问的作用,结合听取审议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等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加强跟踪监督,安排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围绕“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若干重要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安排听取审议相关专题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