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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民航总局机场司建设处
联系电话:010-64091802,64091803
法律依据: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办事条件:
1、选址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符合民航总局关于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的要求。
2、预选场址应当符合民航总局规定的基本条件。
3、场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4、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出具了初审意见。
5、民航总局对场址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或专家评审。
办事程序: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选址申请,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2、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的内容及深度进行审核,并向民航总局上报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3、民航总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
4、民航总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选址报告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初审意见后出具场址审查意见。
受理时限:
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20日,民航总局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