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体系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2015-01-16 15:34:52  |  来源: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蔚力  |  责任编辑: 焦梦
关键词: 中国 强制性 产品认证制度 建立 实施体系

1、主管机关及职能

国家质检国家质检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的标准、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其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职能为:

  ― 批准并与认监委共同对外发布《目录》;

  ― 组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规章。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其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中的职能为:

  ― 拟定、调整《目录》并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外发布

  ― 指定和发布《目录》内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

  ― 指定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及为其提供产品检测、工厂审查的检查机构,指定认证标志发放机构

  ― 公布获证产品及相关企业

  ― 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

  ― 受理有关投诉和申诉事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

  ― 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

2.有关行业部门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方面的职能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国务院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并服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将积极发挥各部门的作用。

3.地方政府质检机构

地方质检机构是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地方质检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职能为:

  ― 对所辖区内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监督的重点为:未获得认证或未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假冒、伪造认证标志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投诉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严禁未获得认证的《目录》内产品进入本辖区。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的对象主要是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经销商、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中产品的使用者。对于监督检查和查处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和认证人员违规或违法行为的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查处,地方质检部门给予配合。涉及经济处罚的由根据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相应省质检部门执行。

4.指定认证机构及检测、检查机构

  指定认证机构是《目录》内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实施的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 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具体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活动

  ― 向获证产品及相关企业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对获证产品及相关生产厂进行跟踪检查

  ― 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

  ― 处理有关方面对认证产品及认证申请人的投诉、申诉

为认证机构提供服务的检测、检查机构接受认证机构的委托为其提供认证产品的检测报告、认证产品生产厂的工厂审查报告。

认证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负责。(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对生产、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负责,不得因产品获得认证而转移相应责任。)

5.指定认证标志发放机构

为便于市场监督,避免假冒,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统一发放。指定机构的具体任务为:

  ― 根据企业提供的认证证书,发放认证标志

  ― 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于非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以及模压等其他方式使用的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进行核准

  ― 为地方质检机构提供执法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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