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2015-01-16 14:19:10  |  来源: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蔚力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进出口 粮油 检验检疫

1 结果评定的依据

按照“检验依据”和“检疫依据”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结果做出评定。

2 合格评定和处理

经检验检疫,进出口粮油货物外观色泽、气味正常,安全卫生检测结果、检疫鉴定结果、品质分析结果全部符合强制性要求和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评定为合格。出口粮油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准予出口。进口粮油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

3 不合格评定和处理

3.1 品质不合格的评定和处理

进出口粮食、油料色泽不正常,有腐臭、霉味,有明显发霉、变质现象的;进口植物油明显浑浊、混有异物,肉眼可见明水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经品质项目检测,发现一项或多项不符合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均可评定为品质不合格。

出口粮油品质不合格的,不得出口。经加工整理,重新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进口粮油品质不合格的,签发对外索赔所需要的检验检疫单证。

3.2 植物检疫不合格的评定和处理

进出口粮油经检疫,不符合“检疫依据”的强制性检疫要求的,应评定检疫不合格,并将截获疫情情况及时上报。

进境粮油植物检疫不合格,但具备有效处理方法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实施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出境粮油植物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如果具备有效处理方法,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实施除害处理,重新申请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出口。经除害处理重新检疫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3.3 卫生不合格评定和处理

进出口粮油不符合“检验依据”的强制性卫生要求的,应评定为卫生不合格。

出口粮油卫生不合格的,不准出口,不接受复验申请。

进口粮油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但具备有效处理方法,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实施加工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进口粮油急性毒性试验呈阳性的,立即开展卫生学调查,查明中毒原因后,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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