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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1.潜水用池、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
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潜水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潜水人员须知、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等)的书面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