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一)审批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1.滑雪道、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6-2013); 2.至少配备5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 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滑雪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施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等)的书面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