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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1.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管辖权限进行审批。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还应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四)申请时间
活动举办前30个工作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6.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相关公安机关的许可文件。
(六)审批时限
体育主管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设立健身气功站点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令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二)审批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资源;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三)审批单位
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3.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5.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审批时限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