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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攀登国内山峰
(一)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7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登山成员至少3人,其中包括2名队员、1名登山教练员或1名高山向导; 3.队员应当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4.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应当持有相应资格证书,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可以带领4名队员; 5.所有登山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6.配备符合登山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7.成员中不得有外国人。
(三)审批单位 1.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 2.山峰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处的,审批单位为攀登一侧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该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山峰交界处其他方省级体育主管部门通报。如山峰交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之间有争议的,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 3.山峰为7000米以上的,审批单位为国家体育总局。
(四)申请时间 1.攀登公布的山峰,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1个月提出申请; 2.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3个月提出申请; 3.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3个月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登山团队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 4.登山团队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资格证书复印件; 5.登山计划书; 6.装备清单。
(六)审批时限体育主管部门收到攀登国内山峰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外国人来华登山
(一)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8月29日原国家体委令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1.必须是团队,派遣单位为所在国具有法人社团资格的登山组织; 2.成员全部由外国人组成或由外国人和中国人联合组成; 3.成员为1名队长、1名攀登队长和若干队员; 4.外国登山团队必须由中方陪同人员(联络官)随同。联络官必须持有中国登山协会或省、自治区登山协会颁发的联络官证书,并由中国登山协会或所在省、自治区登山协会派遣。
(三)审批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四)申请方式 1.成员全部由外国人组成的团队,由该团队提出申请,或者由外国团队委托我国省、自治区登山协会代理申请事宜; 2.成员由外国人和中国人组成的联合登山队,由中国团队提出申请。
(五)申请时间至少为入境前一个月
(六)申请材料 1.团队名称、队长姓名及人数、所攀登山峰名称和高度及位置、攀登路线和攀登时间、队员登山简历; 2.派遣单位及联络方式、紧急事件处理联络方式。
(七)办理签证材料队员姓名(英文)、性别、出生年月、职业。
(八)审批时限国家体育总局收到外国人来华登山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总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