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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事业岗位分为三类 按岗考核加强奖惩】
2014年10月12日上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今后事业单位将把考核对象细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3种,分别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开展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将与事业单位考核人员调整岗位、工资、晋升、奖罚等挂钩。
据悉,此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将涉及1万余家事业单位、8万余名管理人员、29万余名专业技术人员和6万余名工勤技能人员,总计约43万人。
按3类岗位职责分类考核
2005年北京市曾出台《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此次发布的新政策相比老办法,一个显著变化就是考核内容和标准上体现了分类考核的特点。根据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3类岗位职责,按照不同岗位特点,确定重点考核内容,管理岗位人员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工勤技能人员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3类岗位均从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进行考核,细化考核标准,提出考核要求,此外,考核方式也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3种方式,全面考核工作完成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将分级考核
《办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将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成员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会或群众代表组成。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还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必要时可邀请行业内知名专家、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
对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程序,《办法》也作了具体规定。
对于被考核的管理、工勤技能人员,采取个人总结、部门评议、群众评议、委员会审议、优秀公示的程序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其中对于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要组织谈话。
对于被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了采取分级考核的方法,即专业技术五级(副高)及以下岗位的人员由所在部门领导对其进行考核,专业技术四级(正高)以上的人员,则由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也按照个人述职、综合评议、优秀公示、存入档案等程序进行。
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者降岗
《办法》还强化了对考核结果的使用,明确了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享受国家奖励规定中的其他奖励条款。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以往的15%提升至20%。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将被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如果连续两年考核均为基本合格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不能晋升薪级工资,取消其下一年度参加更高等级岗位竞聘的资格,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不考核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聘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其续订。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聘期结束后,事业单位可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新老办法隔十年 截然不同6变化
新《办法》与2005年出台的《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相比,有6大变化。
1. 考核标准分类
在考核内容和标准上体现了分类。根据事业单位3类岗位职责,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岗位的特点,确定重点考核内容,允许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的具体标准和要素,这样既保持了政策的统一性,又为行业制定实施细则预留了空间。
2. 考核程序分类
在考核程序上体现了分类。对一般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领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
3. 明确10种特情
明确了10种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标准。在以往针对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确定意见的基础上,对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非初次就业的人员和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的考核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明确了受到不同处分人员的考核等次。
4. 提高优秀比例
提高了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以往的15%提升至20%,并明确优秀等次比例坚持向基层单位主体岗位及一线岗位倾斜。
5. 强化奖惩措施
屏蔽此推广内容 强化了考核结果的使用。在工资晋升、竞聘上岗、岗位调整、岗位聘用等方面,对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突出“奖”,对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工作人员突出“惩”。
6. 规范备案制度
规范了考核结果的备案程序。提出分级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考核结果备案程序。(北京晚报记者 代丽丽 制图 秦亚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