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个适用死刑罪名拟取消

发布时间: 2014-10-28 09:34:53  |  来源: 中国青年报  |  作者: 王亦君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罪名 草案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考试答案 伪造货币罪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首次审议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这次修改刑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一些地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二,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第三,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

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总结我国一贯坚持的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提请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取消9个后还有46个。

李适时表示,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的反应都是正面的。

他说,此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这9个罪名取消适用死刑后,如出现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还可以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除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之外,草案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也提高了门槛:死缓期间故意犯罪,并且情节恶劣的才执行死刑。

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具体数额

我国现行刑法将5000元作为受贿罪入罪“红线”,受贿10万元以上就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这一规定于1997年刑法修订时确立,迄今未做任何修改。然而,17年间,该量刑标准因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受到诟病。

当前受贿金额数10万元与数百万元的定罪差别并不大,往往只差几年,鲜有无期徒刑,死刑更是少之又少。

草案拟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同时,草案加大了对行贿人的处罚。现行刑法对处罚行贿人的规定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草案修改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只有在犯罪较轻、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处罚。

此外,现实中,不少受贿和行贿犯罪并不直接发生在公职人员身上,而是发生在公职人员的近亲属身上,对此,草案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或将入罪

目前,全国共有教育类、资格类、职称类、录用任用考试四大类200多种考试。各部门普遍反映,当前,破坏国家考试活动猖獗,窃取、贩卖各类国家考试试题及答案的“助考”行业发展迅猛,已经呈现出高科技化、团伙化、产业化、涉及地域广、人员结构复杂等特点,有些国家公职人员也参与其中,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利益链条。

一些部门提出,由于现行刑法没有专门针对破坏国家考试制度的犯罪,目前打击这类行为大多通过迂回方式,用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进行打击,针对性不强。比如,对于专门提供考试答案的“枪手”、群体作弊的行为以及大量发送各种考试答案信息的行为,无法依照现行刑法进行打击。

草案拟将在依照国家规定举办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作弊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参加考试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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