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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门户网讯(实习生 胡少雄)近年来, 出于对能源安全、温室气体排放等多方面的考虑,世界各国纷纷加大国内的生物液体燃料生产。近日,能源基金会中国(Energy Foundation)发布了题为《世界主要国家生物液体燃料产业政策》的研究报告,报告介绍了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发展生物液体燃料产业过程中的经验。
《报告》显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生物能源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政府制定明确的生物燃料发展路线对于产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政府要制定明确的生物能源发展目标。其次,要提供法律保障和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目前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有关法律或法案,强制推行有关政策,主要包括强制使用、强制收购和强制配额等,以确保其市场出路。再次,是实行有效的经济刺激政策。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要建立健全生物能源技术研发机构,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服务体系。总之,按照“发展目标-强制法规-行政规划-经济激励政策-技术研发体系”的路径制定政策。
通过立法推动燃料乙醇产业发展
通过立法促进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利用,把生物质能源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国外许多国家发展生物质能源的最宝贵的经验。由于美国、欧盟都属于石油依赖严重国家,而巴西、日本则是能源匮乏,因此,发展生物燃料产业初始目的大致相同,都是处于能源安全的考虑,这与中国最初为了消化陈化粮而发展燃料乙醇产业有很大不同。美国先后通过《1970 年空气清净法案》、《清洁空气法修正案》、《2005 能源政策法案》等,在生物燃料乙醇发展之初就制定了明确的目标和规划;欧盟则相继出台《生物燃料条例》、《能源税指令》、《欧盟生物燃料战略》等,巴西以《国家乙醇计划》为生物燃料乙醇发展指明了方向。从各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在发展之初出台系统的立法措施,对生物燃料乙醇产业的扶持政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这对中国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2005 年2 月中国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颁布了变性生物燃料乙醇(GB 183502-2001)和车用乙醇汽油(GB 183512-2001)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B100 生物柴油标准》,在技术内容上采用了美国材料测试协会标准(ASTM),以立法形式鼓励包括生物燃料乙醇在内的生物质液体燃料发展,各试点区也相继制定了地方性法律法规。尽管中国目前有了初步的法律法规保障,但我们仍需要进一步制定更具体、系统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中国生物燃料乙醇产业的稳定发展。
实施全产业链的激励机制
美国生物液体燃料产业政策,涵盖生物液体燃料从田间(原料供应)、炼制厂(生产)、加油站、油枪(流通)、油箱和车轮(消费)的整个过程。激励政策主要包括:(1)对生产原料价格的直接补贴,如欧盟在《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中提出,各成员国给予农民每公顷能源作物45 欧元的补贴,为生产生物燃料乙醇提高原料保障。(2)对成品燃料的价格支持,美国、欧盟和巴西均对乙醇汽油提供了最低价格保护,以保护生产企业获得利润。(3)对乙醇燃料销售和消费的支持,美国、欧盟、巴西等政府均要求汽油销售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将乙醇汽油混合销傅,在消费环节上,实行对购买者免征燃料消费税的政策。(4)鼓励企业进入,完善市场竞争机制,降低中小企业进入行业生产和销售门滥,并给予信贷支持。
注重技术研发
各国成立专门的科研机构,积极鼓励支持生物燃料乙醇技术研究。美国于2000 年通过了《生物质研发法》,2002 年成立了生物质技术咨询委员会,对新技术进行开发和推广,并计划在2008-2010年间,每年用2500 万美元支持生物燃料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产品的商业化应用。2008 年美国联邦政府推出《生物质能的多年项目计划》拨付10 亿美元用于纤维素燃料乙醇技术的研究开发。在基础研究方面,全额拨款支持实验室研发;在技术开发和工业化试验阶段,由于所需资金相对较大,市场前景不明朗,资金补助比例维持在50%-80%的水平;在商业化初期,向初期的商业工厂提供贷款担保,甚至30%的建设资金,这种做法有效保证了技术研发活动的持续性和技术储备的不断累积,这是美国生物燃料技术走在世界前列的重要原因之一。德国于1993 年成立了生物质原材料和生物质能源研究中心,专门负责生物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生物质能源作物的研究,德国联邦农业部计划在2011-2014 年投入1.8 亿欧元来支持生物质能源技术研究。总之,在发展生物燃料乙醇的进程中,各国政府都充分运用资金和政策措施鼓励其产业的技术研发与投入。中国生物燃料乙醇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购置先进设备、集合国内专家人才共同攻破纤维素等非粮乙醇在提取环节的关键技术,使中国生物燃料乙醇发展迈入世界先进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