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公布 简政放权放管并重

发布时间: 2014-08-24 13:10:26  |  来源: 央广网  |  作者: 沈静文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条例 简政放权 企业信用信息 企业信用体系 企业年检 企业年度 暂行条例 公示制度 条例规定 企业名单

央广网北京8月24日消息(记者沈静文)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昨天公布,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及信用约束机制。这是简政放权、放管并重的重大举措。

企业年检制度在我国已实施27年,作为直接监管者,工商部门掌握企业的注册信息和经营状况。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这些信息不仅工商部门知道,任何公民、法人或组织都可以通过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局长马夫介绍,《条例》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这将是今后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

马夫:企业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叫做年度报告信息,设定了7大类内容,能够基本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和存续状况。另一类信息我们称之为即时信息,就是随时产生的信息。比如说,企业的股东有变化了,股东间出资状况有变化了,包括他获得的资质资格认证啊等等。一共规定了6类,这些信息是随时产生的。

对于企业,这意味着,过去“跑断腿”的年检,如今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而工商部门也将迎来角色转变。

马夫:过去年检我们是要做背书的,我们看了,‘咣’,通过年检,盖一个章。现在我们的制度设计是企业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存在工商部门隔在中间改一个章,不再审查,他的真实性由自己负责。

企业信息全靠自觉公示,是否意味着公示过程“没人管”?《条例》明确规定,如果企业未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在公示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满3年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公示。马夫表示,相比过去“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工商部门正把越来越多的权力交给市场。

马夫:我们过去出了问题就要吊照,他就没有了经营资格,不能经营了,但(现在)即使是进入黑名单,我们也不吊照,企业还可以经营,只不过我们的黑名单是向社会公示,这个企业信用不怎么样,你一定要和他做生意那你做就做,只是我们警示社会。我找交易伙伴,我就看哪个信用好,我就跟你做生意啦。

在企业信用体系中,企业违法、违规成本将空前提高,但并不是“落子无悔”。为了兼顾监督作用和企业权利,《条例》引入了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企业重塑信用。

马夫:一个是,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二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申请移出,这个期限有3年,3年内你都有改正错误的机会;第三,对于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满足条件的,可以移出。

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坦言,《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推进放管结合,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促进企业自律;工商部门自身也需要适应“巡查改抽查”等监管方式的重大变化。

张茅: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执法处理结果也将进行信息公示,这也是对我们的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将来都是透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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