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发展经验:印度的投资管理制度变化

发布时间: 2014-08-13 14:06:19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贾茹  |  责任编辑: 焦梦
关键词: 国别贸易 投资环境 印度 商务部 国际竞争 防范 双边贸易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实习生 贾茹)为帮助中国企业、相关机构和组织全面了解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投资政策,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商务部依据相关规定,近日发布了《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4》,在《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4》中印度部分,介绍了印度的投资管理制度变化。

2013年,印度调整和放宽部分领域的外资政策,以加大市场开放力度,大力吸引外资,其主要有:

第一,经政府审批,外资可继续在茶叶种植领域持股100%,取消了茶叶种植业的五年强制撤资条款(原规定外资须在五年内撤资26%,相应股份由印度企业或投资者持有)。 

第二,将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的外国投资路径由政府审批改为自动生效,无须由经印度储备银行或政府投资部门审批。

第三,国防产业的外资上限为26%,所有项目需要政府审批。如确引进新技术,由内阁安全委员会审批后,投资上限可超过26%。该领域允许外商直接投资,不允许机构投资者通过投资组合方式进行投资;外资的投资申请需递交经济事务部的外资促进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外资比例在26%以下但投资额超过120亿卢比的,须经内阁经济事务委员会审核;外资比例高于26%的,还须国防产业部许可。

第四,快递行业的外国投资项目改为自动生效。

第五,电信服务业,包括一类电信基础设施供应商,取消外资比例上限(即为100%);外资比例低于49%(含49%)的为自动生效,高于49%的为政府审批;投资和经营受电信部监管。

第六,删除了多品牌零售业的试销条款。

第七,单一品牌零售业投资路径:外资比例低于49%(含49%)为自动生效,高于49%为政府审批,外国投资者或经营者必须在其本国拥有该品牌的合法经营权,投资须由工业政策促进局核准。

第八,资产重组公司,外资比例上限取消,但须全额实缴,外资比例低于49%(含49%)为自动生效,高于49%为政府审批。

第九,商品交易所投资项目改为自动生效,但须按照消费者事务部和期货委员会指定的政策和法律从事投资经营。

第十,信用信息公司直接/间接投资上限为74%,为自动生效,其中通过股票交易的间接投资不能超过24%。

第十一,证券市场的基本构成者如证券交易所、证券清算公司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上限皆为49%,为自动生效。

第十二,能源交易所,直接投资比例为26%,间接投资比例为23%,为自动生效。2013年6月3日,印度工业政策促进局发布通告,对多品牌零售业的投资比例和区域进行了修改,将外国直接投资的比例提高至51%,规定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安德拉(AndhraPradesh)、阿萨姆(Assam)、新德里、哈雅那(Haryana)、印属克什米尔(Jammu& Kashmir)等十个地区内投资该行业。同时,将“集团公司”的定义修改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能够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其他企业26%以上投票权或任命的董事人数占到董事会一半以上的企业”。

2013年7月9日,工业政策促进局发布通告,新增卡纳塔克邦(Karnataka)为可以投资多品牌零售业的地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