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发展经验:欧盟贸易救济制度

发布时间: 2014-08-12 14:59:40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贾茹  |  责任编辑: 焦梦
关键词: 国别贸易 投资环境 报告 欧盟 救济 商务部 国际竞争 风险 防范 双边贸易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实习生 贾茹)2011年,欧债危机深化,全球经济复苏缓慢,中国积极调整外贸结构,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更加平衡。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1年,中国出口产品共遭受69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金额约59亿美元。其中,反倾销案件50起、反补贴案件9起、保障措施案件9起、特保案件1起。

为帮助我国企业、相关机构和组织全面了解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和投资政策、制度及具体做法,客观认识和掌握国际市场环境,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竞争,提示我国出口企业防范国外贸易投资壁垒措施而产生的风险,同时,依据WTO有关规则,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及投资环境,表达中国政府和产业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依据《对外贸易法》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发布《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2》,报告欧盟部分对其贸易救济制度做了介绍。

1995年以来世界贸易发生很大变化,欧盟在2006/2007年的一份绿皮书中曾试图修改、改革贸易救济体系,但最终因分歧过多以失败告终。近年来,由于国家资本主义崛起,欧盟认为改革现有机制势在必行。

2013年4月10日,欧委会在针对双反基本法运行情况的评估调研基础上,认为乌拉圭回合谈判完成以后,双反基本法基本未做修订和更新,为了进一步促进贸易救济措施现代化,欧委会出台欧盟贸易救济机制修改草案,即《关于拟修订保护欧盟产业免受非欧盟成员国倾销产品进口的第(EC)1225/2009号理事会规则及保护欧盟产业免受非欧盟成员国补贴产品进口的第(EC)597/2009号理事会规则的建议》。

在修改草案中,贸易救济措施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1)改革需要修改的立法内容。

第一,在进行征税2周前通知企业将要实施的任何临时的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提高企业的可预见性。

第二,贸易救济措施实施5年后,若没有必要继续实施下去,则应向进口商偿还日落复审期间征收的关税。

第三,产业遭受到报复威胁,但是未提出申请立案调查,欧盟有权通过(依职权)主动发起调查保护盟内产业。

第四,通过对来自那些提供了不公平补贴,并造成其原材料市场结构扭曲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更高关税的不公平贸易行为,阻止其他贸易伙伴参与某些不公平的贸易措施和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欧盟将背离其通常适用的“低税原则”,该原则将征收的额外关税的程度严格限制在足以阻止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的范围内。

(2)其他的非立法建议。

第一,通过延长调查中涉及的相关期限使得调查中涉及的企业和贸易协会之间的合作更趋便利化;

第二,完善对贸易流通的监管;

第三,允许依职权进行反规避调查,以确保对非法规避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做出快速反应。

(3)欧盟贸易总司在其工作报告中提议在以下四个尤为复杂的领域制定“指南草案”。 

第一,贸易救济措施的日落复审,即在该措施实施5年期末启动的调查,以确定终止该措施后倾销和损害是否可能继续存在或再度发生。

第二,“欧盟利益评估”,即欧委会确定实施一项贸易救济措施是否符合欧盟的整体经济利益的一种方式,包括相关的国内产业的利益、进口商的利益、使用了进口产品的产业的利益,甚至相关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损害幅度的计算,需要对倾销进口的数量和价格及其对盟内产业的影响进行审查。第四,“替代国”的选择,用于确定自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进口的产品是否存在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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