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发展经验:巴西贸易与投资壁垒

发布时间: 2014-08-11 14:39:21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贾茹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国别贸易 投资环境 报告 商务部 国际竞争 巴西 风险 防范 双边贸易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实习生 贾茹)为帮助中国企业、相关机构和组织全面了解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投资政策,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商务部依据相关规定,近日发布了《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4》,在《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4》中巴西部分,介绍了巴西的贸易与投资壁垒。

(一)贸易壁垒

1.通关环节壁垒

(1)世界银行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13年,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指出,虽然近3年来,进口货物在巴西进口管理环节所耗时间仍为17天,没有多少改变,但每个集装箱的相应成本在2009年至2013年间几乎翻番,达到2275美元。根据巴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巴西海关平均清关时间在2011年为41小时,而在2012年达到53.5小时。在2012年,87.8%的货物实行绿色清关(报关货物及文件可全部免检,自动通关),7.1%的货物实行黄色通关(仅检查报关文件,核实后,货物自动通关),5.1%的货物实行红色通关(报关文件和货物均需经过检查后方能通关),不到0.1%的货物实行灰色清关(根据相关特殊条例规定,除对报关文件、货物进行核查外,还需执行海关特殊监管程序,核实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包括货物进口价格等内容)。

(2)巴西新实施的通关和提单政策带来风险

对于巴西财政部于2013年5月6日开始执行的1356号令,巴西财政部海关管理司解释,修改相关条款的目的是提高货物清关效率,简化进口程序,不影响正常国际贸易的物权交割。但新政在实施过程中银行、出口企业、货代以及船代都面临不同风险。进口商可在以下未结汇情况下提走货物:第一,船东与进口商勾结;第二,报关货物被海关外贸系统选择为绿色通道通关。

2.贸易救济措施

在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根据中巴两国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贸易投资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巴政府在备忘录中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巴西仍然根据其1995年第1602号法令的规定,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第三方出口产品价格为基础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巴西没有及时修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纠正其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的做法,这严重损害了中国的正当利益。

巴西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以及反倾销复审中,仍然以第三方价格为基础确定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替代国的选择既有发展中国家,也有在既往的反倾销调查中,巴西选择作为中国替代市场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等成本都明显高于中国,以这些国家的价格数据为基础确定的中国产品正常价值严重偏离实际情况,以此判断中国出口产品存在倾销是不负责任的。

2013年4月12日,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与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贸易保护局就贸易救济问题进行了专门会谈。中方表达了对巴方未落实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近期频繁对华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等问题的关注,希望巴方能够考虑在尼龙长丝、大蒜和陶瓷餐具等反倾销案件中涉及中国企业的行业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双方还就巴方抽样和宣誓翻译等实践交换了意见,双方同意就有关问题保持沟通,充分发挥贸易救济合作机制的作用,鼓励通过互惠协商解决贸易摩擦,签署了《中巴贸易救济问题工作组会谈纪要》。

3.技术性贸易壁垒

2013年10月2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向WTO 发布G/TBT/N/BRA/560通报,拟对电视机产品的认证规范进行修订,该法规正式实施后,只有在巴西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协会注册过的产品才能在巴西市场进行流通和销售。法规主要对电视机产品的安全和能效要求进行了规定,并制定了两种不同的合格评定模式。但该法规草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草案未给出电视机产品系列划分的详细依据,可能加重生产厂家的认证成本;二是草案要求厂家送检9台样品,3台作为测试样机,3台作为反驳样本,3台作为核查试样,不符合送检1台的国际惯例,这将给企业成本带来较大影响;三是草案中规定了能效等级的分级原则,但是并没有给出计算公式和方法,并且对于CRT、等离子、LCD、LED等不同类型的电视机产品,其能效测试方法和计算公式并不完全一样,而巴西在法规草案中并没有做出区分。

(二)投资壁垒

2011年9月15日,巴西政府颁布第7567号法令,决定将汽车的IPI税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个百分点,提高后的适用税率为37%到55%。汽车生产商必须符合政府的三个规定,才可享受工业品税优惠政策,即维持现有税率不变。

2012年4月13日,巴西通过第7716号法令,确立了汽车产业创新项目(INOVARAUTO 项目)。该项目涉及税收抵减的新规定和对产业投资的要求,并授权政府对某些合格汽车生产企业适用优惠税率。根据第7716号法令,只有被INOVARAUTO 认可的企业才有资格获得减税。

2012年10月3日,巴西政府颁布汽车产业新政策(第7819号法令),对原法令进行修订。新法令规定,将要在巴西设新工厂或新项目的企业、仅在巴西销售汽车产品的企业和已在巴西生产汽车的企业只要达到该法令规定的要求,即可申请INOVARAUTO资格,获得相应工业品税减免。

2013年1月31日,巴西政府公布了18家免征高工业产品税的车企名单。经巴政府主管部门(MDIC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评估认定,这些车企已达到65%到国产化率,执行了将营销利润额中的0.5%投入研发的规定,其整车生产流程中的11个步骤是在巴西完成的。2013年5月20日,巴西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第8015号法令,对第7819号法令做了修订,调整汽车新政的具体操作内容。该法令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该鼓励计划,履行了相关规定的汽车组装厂,可以免纳额外的30%工业产品税。第8015号法令也就车辆能效问题做了安排。该法令的附件罗列了汽车能效具体指数,要获得汽车新规鼓励计划资格,车企必须在2017年10月1日前执行相关能耗要求。

INOVARAUTO 项目使进口汽车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巴西拟对源自于包括南美共同市场和非南美共同市场在内的部分国家的进口汽车产品提供税收优惠,但除此之外的WTO 成员并未享有同等的优惠待遇。巴西的相关政策涉嫌违反GATT1994第Ⅰ条第1款,第Ⅲ条第2款、第4款和第5款,《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3.1条b款,《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2.1条、第2.2条以及该协定附件的例示清单的相关规定。另外,INOVARAUTO 相关政策不够透明,暂时没有明确的官方解释,有关认定国产化率的执行细则尚未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政策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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