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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实习生 贾茹)为帮助中国企业、相关机构和组织全面了解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投资政策,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商务部依据相关规定,近日发布了《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4》,在《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4》中巴西部分,介绍了巴西的贸易投资管理体制变化。
(一)贸易管理制度变化
1.关税制度
南共市理事会第25/2012号决议授权成员国把最多200个税则号的税率调高至南共市共同对外关税表所定水平之上。巴西外贸委员会(CAMEX)第70/2012号决议,临时调高100个税号的产品的关税,上调幅度在2%—18%之间,包括若干类轮胎、鞋靴零附件、多种塑料产品以及HS编码第84及85章的各种产品等,上调后,对前述产品实施进口关税为14%—25%,上述措施自201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一年,可延期一年。2013年2月7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第12/2013号决议,就调整南共市共同对外关税例外清单展开公众咨询,拟从300多个税号中选出100个税号的产品临时调高关税。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2013年9月9日,巴西政府颁布第21/2013号法案,其中第29条列出了进口货品价值的计算方法,用以计算税款。计算进口税将仅根据货品的海关估值,取代2004年4月20日颁布的10865号法律第7条规定的以货品的海关估值加上跨州流通增值税作计算的方法。
(1)进口许可。
2013年,巴西SECEX第49号法令,修改了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局2011年第23号法令第7条的内容。法令规定,为充实巴西综合外贸系统(SISCOMEX)数据库,除非有其他例外情况,相关主管执行机构至少应在发布有关进出口许可证法令前的30天,提前向外贸竞争局告知其管理目的。2013年5月28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MinistryofDevelopment,IndustryandForeignTrade/MDIC)下属的国家计量、标准化与工业质量协会(NationalInstituteofMetrology,StandardizationandIndustrialQuality,INMETRO)发出第272/2013号法令,列明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规定的豁免清单。有关产品可获协会发出豁免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声明。该豁免包括:必须遵从有关法律规定的计量仪器,而该等仪器是专供博览会、展览会及/或活动的;必须接受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的产品,而该等产品是专供博览会、展览会及/或活动的;根据适用的计量技术法规(RTM)取得型号批准的计量仪器的样本;为实验室进行认证评核程序所需的产品样本;为进行技术研究或市场发展工作而必须取得型号批准的计量仪器;为进行技术研究或市场发展工作而必须接受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的产品;专为组装产品而设的部件和零件,而该等产品必须接受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专供在特别退还关税制度下出口的产品,而该等产品必须接受强制性认证评核;专供在特别退还关税制度下出口的计量仪器;以及其他为维持进口程序正常运作而发出豁免申领进口许可证声明的情况。
(2)进口禁止。
2013年,巴西禁止进口的产品包括,设定程序的用于赌博的电子机器、有害废物、酒(以超过5升的容器运输)、二手消费品(仅可由州、教育或科研机构进口)、违禁药物(能产生身体或精神上依赖的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公约》禁止的物质)、武器和弹药(军用或警用之外的私自进口)、濒临灭绝的动植物(CITES列举的濒危动植物)、激素处理过的肉类和家禽(禁止进口、生产、商业化以及使用自然或人工制作的合成代谢激素产品,用于促进生长或增重的目的)、用过的或翻新的轮胎(税号4012项下的商品,即使其目的是作为原材料,40121300项下航空用轮胎的加工后再出口除外)。
(3)进口配额。
2013年,巴西实施进口配额的产品主要如下:第一,自2013年5月31日起,下列在配额以内的进口产品获得12个月的进口关税税率减至2%。
第二,2013年5月31日起,下列在配额以内的进口产品获得6个月的进口关税税率减至2%。
第三,自2013年7月31日起,下列在配额以内的进口产品获得12个月的进口关税税率减至2%。
第四,自2013年7月31日至2014年1月17日,南共市NCM 税则编码54024600的40400吨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进口关税税率减至2%。配额以外的进口货品,以18%的正常关税税率征收关税。
第五,自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最多100万公吨的若干小麦及混合麦(南共市NCM 税则编码10019900)的关税税率减至零;2013年9月9日至2014年11月30日,额外400000吨小麦将获得豁免关税待遇。配额以外的进口货品,以10%的正常关税税率征收关税。
第六,自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3月10日,最多4125公吨的碳酸钡(bariumcarbonate)的进口关税降至2%。
第七,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4年4月16日,最多99332公吨的若干棕榈仁油(Palmkerneloil,南共市NCM 税则编码15132910)的关税税率减至2%。配额以外的进口货品,以10%的正常关税税率征收关税。
第八,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4年4月16日,最多9500公吨的若干热轧碳钢板(hotrolledcarbonsteelsheets,南共市NCM 税则编码72085100)的关税税率减至2%。配额以外的进口货品,以12%的正常税率征收关税。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MDIC)指明上述进口产品应用于适用于海底的碳钢钢管。②
第九,自2013年10月7日至2014年4月5日,最多282500公吨的若干甲醇(methylalcohol,南共市NCM 税则编码29051100)的关税税率减至0。配额以外的进口货品,以12%的正常税率征收关税。
上述进口产品可能在一系列工业应用中用作溶剂,或者用于塑料制品或塑料装饰板等合成聚合物的生产。为使甲醇免税,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将南共市NCM 税则编码29054400项下的葡糖醇(山梨醇)从南共市共同对外关税例外清单上移除,将其关税由20%降至14%。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出口禁止。
由于环境保护和履行国际协定,巴西禁止出口部分产品:禁止向《蒙特利尔议定书》非签约方出口部分有机化学品(包含在HS编码第29章项下);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并获得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资源协会的许可,禁止出口部分原木(HS编码4403项下);禁止出口两栖动物或者爬行动物的生皮;根据联合国决议,禁止向部分国家出口武器和军事设备,以及禁止向伊朗出口可以发展核武器的材料和技术。
(2)出口配额和许可证。
根据目前可获得的最新信息,巴西有1055个8位税号项下的产品受出口配额约束,占巴西税则条目总数的10%左右。其中,约55%是各种有机和无机化学品、医药、木材产品、部分车辆和航空器、矿物燃料、鱼类和甲壳类、生皮、武器和弹药、活动物。发放许可证的部门有巴西卫生监督局、国家核能源委员会、民用航空运输协调委员会、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资源协会、科技部、国防部等。部分产品须经多个部门许可才能出口。巴西外贸部制订了部分受出口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清单,包括出口到欧盟的部分牛肉、禽肉制品和砂糖,上述出口许可证根据“先到先得”的原则,由外贸局(DepartmentofForeign Trade)管理。出口部分木材(如松木、巴西胡桃木、维罗[virola]蔻木)必须根据特定规则并从巴西环境和可再生资源协会(IBAMA)获得预先许可。
4.贸易救济制度
(1)设立公共利益评估技术组
巴西2012年2月29日通过并于3月1日公布第13号决议,正式设立公共利益评估技术组(GTIP)。设立公共利益评估技术组(以下简称“技术组”)的目的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审查是否中止或修改最终反倾销措施和补偿措施以及是否取消临时反倾销措施和补偿措施。技术组由外贸委员会的部门成员代表组成并由外贸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处(ExecutiveSecretariat)进行协调。为了向技术组提供必要信息以便评估,对外贸易秘书处的贸易保护局代表列席技术组会议。国家财政部经济监测秘书处(SEAE)承担技术组秘书处的职责,提供所需信息。通过执行秘书处,技术组主席召开会议。如会议议程涉及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和实体,技术组主席应邀请相关机构代表出席。
(2)关于反倾销调查申请、程序和价格承诺的规定
2013年7月26日,巴西政府发出第8058/2013号法令,对反倾销措施的调查及实施有关的行政程序做了规定,该法令已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该法令界定“倾销”为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出口价,将产品引进巴西市场。当进口产品由于倾销而对巴西本土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便可以反倾销税的形式实施反倾销措施。该法令实施后,巴西反倾销调查的平均周期将从15个月减至10个月,且政府机构对请求者的审查期限设为60天。在如不需要提供额外的资料和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的必要证据的情况下,在企业提出请求的15—30天即可发起调查。
该法令规定,巴西本土企业可向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MinistériodoDesenvolvimento,IndústriaeComércioExterior,MDIC)提交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支持申请的本土生产商的产量,必须最少占本土同类产品总生产量的25%,及占曾就该申请表达意见的生产商同类产品总生产量的50%。MDIC须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决定是否展开调查。如须申请人提交补充资料,限期可额外延长15天。如申请具备充分有关倾销、对本土工业造成损害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的资料,MDIC须刊登开展调查的公告,否则申请会被驳回。
新法令使调查程序更严格,MDIC必须在展开调查起120天内就倾销、对本土工业的损害及两者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作出初步裁定,并在其后的3天内公布初裁报告。如初步裁定存在倾销情况,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4个月,或在要求下延长征收期。这使得对于可能存在倾销的案件,在进行调查期间可适用临时反倾销税,并确保调查后的平均120天开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而不再是此前的240天。
如外国出口商已自愿承诺调整出口价格,以消除倾销及因而对本土工业造成的损害,反倾销调查便会暂停,并不会实施临时或最终反倾销措施。MDIC必须在展开调查起10个月内完成反倾销调查。如最终裁定存在倾销情况,MDIC必须刊登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裁决。所有最终反倾销税必须在执行日期或最后复核完成日期起计5年内届满。
(3)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细化资料
巴西外贸委员会又接连公布了第41/2013号指令和第42/2013号指令,第41/2013号指令对反倾销调查申请所必须包含的信息做了更细化的规定。上述指令对2013年9月公布的四项措施做了补充。该四项措施的具体内容有:a.贸易救济程序中外国或国内利益相关方的法律陈述(外贸委员会第38/2013号指令);b.对确定范围的申请(外贸委员会第37/2013号指令);c.反倾销调查中由生产者/出口商提交的价格承诺提议(外贸委员会第36/2013号指令);d.在第8058/2013号法令的框架下,向贸易保护局提交文件(外贸委员会第34/2013号指令)。
除了其他资料,第41/2013号指令还要求反倾销申请书包含存在倾销的证据、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以及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贸易保护局(DECOM)有权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这些信息必须伴有合适的证据、来源和方法信息。申请者必须描述调查范围所涉产品的具体细节,包括投入(inputs)、化学成分(chemicalcomposition)、模式(model)、外形尺寸(dimensions)、容量(capacity)、功率(power)、表现(presentation)、用法和适用范围(usesandapplications)、分销渠道(distributionchannels)等。申请者必须提交目标国生产过程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的关税税号归类(tariffclassification)、文字介绍(literature)、产品名录(catalogues)、营销材料(marketingmaterials)或产品申请所必须提交的、可提供技术信息的其他文件(如在巴西生产的类似产品的信息,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的相似性,以及外国产品的进口数据等)。
(4)反规避复审
巴西外贸委员会第42/2013号指令对反规避复审做了细化,反规避复审的申请书必须包含一系列信息,包含该产品是否被调查的信息,具体有:a.进口零件、部件和组件,在巴西生产成为某产品,而该产品是受反倾销税令约束的;b.在第三国生产的货品,生产该货品的零件、部件和组件来自另外一个不同的国家,而该货品是受反倾销税令约束的;c.在一个国家生产的、受反倾销税令所约束的产品,该产品进行了微小的改装,并未改变其用途和最终目的地。申请书必须描述所声称的规避反倾销税令的具体细节,如果可能需要罗列所涉及的所有国家。
(二)其他与贸易投资相关的制度
1.竞争政策
巴西的竞争法律制度对2011年11月30日发布的第12529号法令做了较大修改,并于2012年5月29日开始生效,主要包括重大的体制性重构,对“经营者集中”(兼并和收购等)的管制实现由“事前”到“事后”的转变,修改了禁止行为和批准的范围。
新法令重新定义了主管巴西竞争政策体系(BrazilianCompetitionPolicySystem,BCPS)的政府架构和职能义务,将反竞争行为调查(investigationofanticompetitiveconduct)、兼并控制(mergercontrol)和一审(行政)裁决[firstinstance(administrative)adjudication]的职能归并到一个单独的机构,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AdministrativeCouncilfor Economic Defence,CADE)合并了经济法律秘书处(SecretariatofEconomicLaw,SDE)下属的经济防护局(DepartmentofEconomicProtectionandDefence),经济法律秘书处仍然负责消费者保护。
经济监控秘书处(SecretariatofEconomicMonitoring,SEAE)主要负责竞争推进(competitionadvocacy),包括发布与竞争有关事项的咨询意见(例如管制、贸易和工业政策)和产业研究。而在此次重大修改之前,经济法律秘书处和经济监控秘书处都可以收集证据并对案件做初步审查,而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负责发布一审决定。
第12529号法令也对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的内部架构做了规定,经济保护行政法庭(AdministrativeTribunalofEconomicDefence)主要负责裁决,总务管理局(GeneralSuperintendence)负责实施调查,经济研究局负责协助确保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所做决定在技术和科学方面的严谨性。
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在任何人申诉的基础上发起调查,发起调查后,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就不能停止。与上述行政程序无关的是,受害方可以在民事法院寻求中止反竞争行为(或者寻求损害赔偿)。民事法院法官可以选择等待并考虑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行政程序的结果。相关方可以对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的裁决提出独立或者平行的上诉,这些上诉可以向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提起,也可以向民事法院提起,但是司法体系的裁决是终局的。根据巴西司法体系的现状以及众多上诉的案例,对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所做裁决的上诉可能在法院需要几年才能得到最终解决。
2.税收
自2013年1月1日起,巴西对跨州流通的进口产品统一实行4%的商品服务流通税新税率(增值税),取代此前联邦各州各自制定的税率。该4%的税项将适用于清关后没有在巴西进行任何制造工序的进口产品,或那些在巴西曾进行若干加工程序而进口成分超过40%的进口产品。进口成分依照进口部分的价值与跨州生产营运总值的比例计算。该税项不适用于在巴西没有生产的进口产品、按巴西基本生产工序而制造的产品(根据第13/2012号决议第1条第4.11段所述的若干法律所准许的),以及进口天然气。
2013年1月1日开始,巴西政府第79/2012号决议制定的可豁免4%增值税的进口产品清单生效。豁免产品清单包括:对外共同关税(commonexternaltariff)下零关税或须缴付2%关税的货物;属南共市对外共同关税税则第25、28至35、37至40、48、54至56、68至70、72、73、84至88及90章内的货物;南共市税号26030010、26131010、26131090、81011000、81019400、81021000、81029400、81060010、81082000、81092000、81101010、81122110、81122120及81125100的货物;对外共同关税豁免清单所包括的货物(关税项目描述注有“Ex”);获暂时调低进口税(extariffs)的货物。
2013年12月24日,巴西政府颁布第8169号法令,调整某些塑料、木材以及家具等产品的工业产品税(IPI)。涉及的塑料品和家居的工业产品税从3.5%上调到4%;木材、木炭以及木材加工品等维持4%不变,如刨花板及类似板材、未加工或仅经过抛光处理的板材等。相关法令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到2014年6月30日。
3.其他
(1)补贴制度
为了振兴国内制造业包括纺织品、成衣与制鞋业等,巴西提出并着力实施“壮大巴西”计划并推行多项刺激措施,包括税收减免、融资与刺激出口贸易措施,以帮助受到巴西货币升值影响且与外国货品竞争的巴西企业。“壮大巴西”计划中所涉补贴项目种类繁多,共涉及10个主要补贴项目,上述项目在2013年继续有效执行,主要有“创新巴西”、出口担保基金、出口融资项目、支持更新和实施新的甘蔗种植园项目、微小中型企业的经营出口信用保险、巴西国家发展银行进出口项目、巴西国家发展银行公司振兴项目、巴西国家发展银行投资援助项目、外汇合同预付款和出口合同预付款支持、出口企业特别重返税额制度。
(2)认证制度
截至2013年1月19日,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化与工业质量协会(INMETRO)实施下列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认证(110个产品组、9项服务和2项工艺流程)、性能验证(4项)、供应商符合性声明(12个产品组)、检查(47个产品组和6项服务)、标签(13个产品组)。
自2009年1月至2013年1月,国家计量、标准化与工业质量协会对47个产品组引进实施强制性认证,而供应商符合性声明和标签的强制措施分别为3项和8项。另外的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由其他部门管理,如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国家通讯管理局(ANATEL)和农业部。巴西综合外贸系统(SISCOMEX)仅由注册用户可以登录,包含了影响进口的绝大部分现行的合格评定措施。
若干指定产品必须遵守巴西相关国家监管机构制定的标准和认证要求。这些监管机构包括国家计量、标准化与工业质量协会、国家卫生监督局、石油天然气及生物燃料管理局(ANP)、环保局(IBAMA)以及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MAPA)。认证要求视进口产品的类别而定。INMETRO 要求有品质合格证明,MAPA 要求卫生合格证明,而ANVISA则要求灭虫证明。此外,尚有其他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上述标准与证明大部分都与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标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