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发展经验:澳大利亚的贸易与投资壁垒

发布时间: 2014-08-11 11:11:04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贾茹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国别贸易 投资环境 报告 商务部 国际竞争 风险 防范 壁垒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实习生 贾茹)为帮助中国企业、相关机构和组织全面了解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投资政策,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商务部依据相关规定,发布了《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4》,在《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4》中澳大利亚部分,介绍了澳大利亚的贸易与投资壁垒。

    (一)贸易壁垒

1.技术性贸易壁垒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机构负责制定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联邦政府以及各州地区政府的法律和管理制度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产品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难度。

2.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澳大利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体制严格,对众多农产品进口实施严格的限制甚至禁止措施。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下属的生物安全局(BiosecurityAustralia)规定,外国动植物产品进入澳大利亚市场前,首先必须提出进口申请。澳生物安全局根据申请决定进行快速评估或者进口风险分析,认为经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后其风险水平可以接受的产品,方准予进口。如果某一动植物产品缺乏进口申请、未经风险分析、分析未完成或分析认为其风险水平不可接受,则不得进口。进口风险分析程序周期时间过长,技术规定也很模糊。

3.服务贸易壁垒

澳大利亚对银行、航空等敏感行业实行个案审批制度,并对这些行业设定了限制措施。

(1)银行业

外国投资者投资澳银行业,需符合《1995年银行法》、《1998年金融部门法》(FSSA)及其他相关的银行政策。澳大利亚政府对外国公司并购澳银行的申请进行逐案审批,且审批标准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外国银行只有在其和母行的财务状况均良好,且同意遵守澳审慎管理局有关审慎监管(AustralianPrudentialRegulationAuthority(APPA))的协议后,才能获取许可。

(2)航空业

外国投资者在澳大利亚国际航空运营商中的股权不得超过49%。除此之外,外国投资者还必须满足一系列“国家利益”标准,例如机组人员的国籍、企业的运营地点等。

(3)机场

《1996年机场法》规定多家机场中的外资所有权上限为49%,悉尼机场、墨尔本机场、布里斯班机场和佩斯机场均有5%的航空公司所有权和交叉所有权限制。

(4)海运

《1981年船运登记法》规定船只若要在澳大利亚登记,其大部分股份必须由澳大利亚人所拥有,除非此船只为澳大利亚运营商所租用。

(5)媒体

所有外国人在澳大利亚向媒体投资,只要股份超过5%,无论价值大小,一律要进行需预先审批(priorapproval)。此外,澳大利亚还对媒体运营的节目做了限制。

(6)电信

外国投资累计在澳大利亚电信公司(Telstra)中的股权不得超过35%,单个外国投资者不得超过5%。

此外,澳大利亚还对外国人投资房地产做出限制。外国人投资房地产须获得事先认证。对于居住用住宅,无论房产价值大小,外国投资者都必须通知澳大利亚政府其获得的利益。外籍人员购买或获取价值5400万澳元或以上的已开发商业房地产的权益都需要提出申请———除非该房产被列为文化遗产,在这种情况下,所适用的限额为500万澳元。外国投资者购买居住用住宅也需事先申报并通知政府所获得的收益。澳大利亚对房地产投资方面的繁琐的程序性规定给外国投资商带来了投资障碍。

(二)投资壁垒

澳大利亚鼓励外资进入,但一直保留着外资审查制度。澳大利亚有关政策对中国企业赴澳投资产生了明显影响,扩大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加重了中国企业的法律负担,并使中国企业赴澳大利亚投资的风险大大增加。此外,澳大利亚公司税较高,接近30%的公司税给投资澳大利亚的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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