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修订《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7-18 11:11:24  |  来源: 人民网  |  作者: 刘颖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安徽 水污染 防治 巢湖 引咎辞职 处罚

人民网电(记者 刘颖)2014年17日下午,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违反规定的均按照法律上限处罚。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合肥市政府对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

按照条例规定: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芜湖市鸠江区、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对巢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汇水区域。

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安徽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巢湖流域水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安徽省巢湖管理局负责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履行安徽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8种情况主要负责人或引咎辞职

条例中明确规定,安徽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8种情况,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8种行为分别为:

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未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的;

未按规定公布水环境质量信息的;

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关闭、停产的;

接到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擅自改建排污口或处罚50万元

据悉,违反条例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10万元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巢湖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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