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执法频亮剑激励公众参与

发布时间: 2015-09-25 15:05:51  |  来源: 法制日报  |  作者: 郝绍彬  |  责任编辑: 焦梦
关键词: 环保 执法 公众参与

只有把公众监督的利剑铸实、磨快并交予公众,建立健全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行动体系,才能真正凝聚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

□ 郝绍彬

近日,环保部公开21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其中8起案件或直接责任人被拘留或因涉嫌触犯刑法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涉及偷排偷放11件、超标排放15件、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3件;有部分案件涉及两个以上违法行为(9月19日《法制日报》)。

环保部以点名通报的方式公布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结果,既是其依法行政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所在,又是回应公众的环保诉求,激励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的具体举措。

按日计罚环境违法企业倒逼企业治理。据环保部通报,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灵峰污水处理厂因环境违法将被实施按日计罚。地方环境执法受到诸多限制,环保部借助媒体发声处罚违法企业,既是对当地环保行政执法的有力支持和督促,也让违法企业断了寻求地方保护的念头,老老实实接受行政处罚、潜心治理污染。环保部敢于对这些与当地政府关系密切、影响当地环保工作推进的典型案件曝光查处情况,是严格环保执法、推进信息公开,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的环保治理实招。

处罚环境违法责任人警示意义重大,更容易引起其他企业对环境治理的重视和投入。目前,公众对于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被行政处罚已经司空见惯,认为这些企业受到经济制裁理所应当,尽管法律规定可以处罚直接责任人,但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落实的并不多,执法不严、制裁不力的质疑声音不断。此次环保通报中,8起案件责任人或被拘留或被公安部门立案就是亮点之一。依法惩处环境违法行为,不能仅限于对涉案企业的停产、罚款等经济处罚,还包括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行政责任。此举对于其他企业负责人来说具有直接警示效应,惩罚直接责任人有利于改进其对环境治理投入的内在动机,变事后的被动整改为事前的主动预防,实现环保投入和综合治理向前发展的立法初衷。环境违法责任人或被拘留或被公安部门立案,证实环保治理的部门执法协作相关法律规定正不断落实,值得公众肯定并给予更多期待。只有环境综合执法全面推动,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等共同发力,环境治理才能形成共识和合力。

环保执法频频亮剑激励更多公众积极参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保部公布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增强了公众对环保执法的信心,有利于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治理,进一步夯实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群众基础。

严格环保执法与公众积极参与正在形成良性互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故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既是其职责所在,也是在履行对举报人告知调查处理结果的法律义务。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离不开公众的积极互动,毕竟再狡猾的违法犯罪行为都逃不脱公众的监督视野。只有把公众监督的利剑铸实、磨快并交予公众,建立健全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行动体系,才能真正凝聚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最大限度地形成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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