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治进入变革时代

发布时间: 2015-07-26 14:06:47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李成思  |  责任编辑: 焦梦
关键词: 环境公益 环保法 环境执法 环境违法 环境资源

编者按

2014年,注定是环境法治发展历程中不同寻常的一年。这一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环境法治快马加鞭。伴随着对美好环境的憧憬,环境法治进入变革时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环境保护注入强大动力。严峻的环境形势,赋予环境法治建设以历史重任。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期待通过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保驾护航,为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建功立业。

史上最严,实施也当最给力

新《环保法》凝聚共识高票通过审议

延续着2013年的高度关注,《环境保护法》修改依然是2014年环境法治的热点。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的每一步修改都牵动人心。2014年,25年难改的《环境保护法》通过了审议。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新《环保法》一共7章,70条,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较之旧法,新《环保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还从法律层面加大惩罚力度,明确提出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按日连续计罚,罚款将上不封顶。

从争议到共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的新方向从没有改变。“对现实的针对性、对未来的前瞻性、权利义务的均衡性”,是新《环保法》的3个突出特点。

除此之外,新《环保法》在几个重要领域内都有重大突破。第一个突破是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第二个突破是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第三个突破是新修订的《环保法》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

回溯修法历程,各界期盼的新《环保法》修改可谓艰辛。针对此次修改,环保部门至少研究了10年,启动修改以来调研论证历时3年半,由全国人大环资委提出一审稿后总共历经4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一次收到社会各界1.2万条意见,第二次收到2000多条意见。最终,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凝聚着最大共识高票通过。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新《环保法》的出台,无疑是提振环保工作的强心剂。新《环保法》出台,曾经引发了环境法学界的研究解读热潮。有法学专家称,新《环保法》“史上最严,却最难实施”。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对新《环保法》有期待,也有疑问,一度认为,新《环保法》缺乏细则,在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实施难度大,而且其规定的追责条款让环保人员感到“压力山大”。

如何推动新《环保法》实施,让“高大上”的法条扎实落地,使其真正发挥作用,成为环保工作面临的新课题。为配合新《环保法》实施,各级环保部门开展了对新《环保法》的学习以及对企业和公众的普法宣传。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这些配套规定为新《环保法》实施提供保障和支持。

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将正式实施,这既是进一步推进环保工作的重大机遇,也是考验环保部门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加强依法治理的重大挑战。在新年来临之际,我们相信各级环保部门已经做好做足准备迎接新《环保法》实施。

雾霾推动大气法重新修订

人大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2014年,全国大范围地区霾情不断,“等风来”成为不少人的期盼。污染仍在持续,来势汹汹的雾霾让大家深刻地认识到,环保没有局外人。雾霾推动大气法大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成为社会各界强烈的诉求。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并于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距今已近14年未做修改。

2014年6月,4个高级别的检查小组已经开始奔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展开为期4个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此时,大气法修改已列入了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提上日程。

9月,备受瞩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终于又迈出实质性一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1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强调源头治理、全民参与,强化污染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的“修订草案”,从原来的7章66条到现在的8章100条。据介绍,草案明确了分配总量指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强化对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油品质量环保达标的监督管理;并增加专述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专述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章节。

修法的脚步如此急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集中针对了目前大气污染防治的需求。

此外,地方立法积极应对大气污染。1月22日,全国首部地方性防治大气污染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并与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分8章130条,规定了在重污染日应急状态下,北京市将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内容。APEC会议期间,北京市收获了珍贵的蓝天,检验了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效果,积累了京津冀等大气污染治理的经验。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立法也于2014年列进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议稿)》已经基本形成,正在征求各方意见。

环境公益诉讼渐次突破

民间环保组织逐步取得合法身份

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是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突破口和着力点,但一直以来环境公益诉讼也是环境司法的一个软肋。这些年,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之路并不平坦,2014年的环境公益诉讼有成长也有烦恼。

近年来,江苏、贵州、云南等省法院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审理了不少具有影响力的案件,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但从全国范围看,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还不容乐观,不少省份尚未实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零”的突破。

2014年4月14日,甘肃省兰州市5位市民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威立雅公司对自来水苯污染事故进行民事赔偿并公开道歉。兰州中院立案庭拒绝接受市民提交的任何起诉材料,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9月10日,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对江苏省泰州市某贸易公司违法将废酸偷排到河中的案件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一审开庭。这一诉讼12月4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此案目前尚在审理中。据了解,被告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之一是,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成立不到一年,不是新《环保法》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无论如何,这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支付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是迄今为止全国环境公益诉讼赔付额度最高的案件,此案已注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经典案例。

案件受理范围具有局限性被认为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问题之一,由于法律未明确原告主体资格,导致大多数涉及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案件无法得到受理、立案。

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做出了规定。立法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资格门槛逐步放开,从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省级环保联合会到合法环保组织。下个月,新《环保法》落地,民间环保组织将有合法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拟于明年1月5日公布实施,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起诉条件、原告的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管辖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最高法确定了江苏、福建、云南、海南、贵州5省作为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

毫无疑问,环境公益诉讼举步维艰的局面有望被打破,“环境官司”将越来越多地走进法庭。

不久前,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今年10月,贵州省金沙环保局因征收噪音排污费不力,被县人民检察院告上了法院。行政机关因履职不充分或怠于履职,被检察机关跨区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送上被告席,不仅是在贵州省,在全国都还是头一回。有专家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回溯今年发生的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我们看到了环境公益诉讼依然在曲折中前行。除了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需要明确之外,环境公益诉讼还存在赔付资金该如何使用等问题尚待明确,信息渠道不畅、经济门槛过高、原告能力不足、取证举证艰难、地方支持力低等问题。虽然困难重重,但梦想依然在我们心中滋长。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如何发力,我们拭目以待。

加强监管执法,严惩违法行为

国办发布《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当清澈的河流变得污浊,当蔚蓝的天空失去了颜色,当良好环境逐渐成为一种奢侈品,面对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我们需要全面推进新常态下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需要打一场硬仗。

环境法治是不是“没有牙齿的老虎”,考验的是环境监管执法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水平,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做出了新部署。新《环保法》实施在即,加强监管执法、保证法律得到严格实施,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环境法治的首要任务。

201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国办《通知》的出台,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新部署找到了切入点,为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找到了着力点,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找到了共鸣点。

2014年,环境监管执法有多强?我们不妨先从“处罚案件数”和“处罚金额”这两个数字,来看执法监察的成效。根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透露的环境行政处罚及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情况,2014年第三季度,全国共处罚环境违法案件11114件,处罚金额48345.63万元。

2014年,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衔接机制愈加完善。在今年第三季度,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累计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71件,移送案件数量最多的是浙江省,共计173件。而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力度仍在加强,环境保护部将继续督促有关地区加大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相较于警察来说,环境执法行政执法手段受到很多限制,需要公安部门加入环境执法。10月,广东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和顺德区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中队的同时揭牌成立,成为广东省首个正式设立的“环保警察”机构。目前,全国真正在省一级层面成立“环保警察”的有浙江、辽宁、河北、山东、贵州5个省,地级市层面成立的就更多了。

全面推进新常态下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需要真抓实干。我们期待,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彻底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尴尬局面,让所有人都真切感受到环境质量的改善,以实际行动维护环境法治的尊严。

环境资源审判走向专业化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专门审判庭

环境违法犯罪即伤了民利又伤了民心,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来自一件件案件的查处,环境问题同样关乎公平正义。环境资源案件具有特殊性,必须走专业化审判的道路。

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据了解,环境资源审判庭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新设的一个专门审判机构,是在原立案二庭基础上成立的,由5个合议庭、31人组成。

在宣布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同时,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最高法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是个开端,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正在全面展开。一个布局合理、适度集中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体系在逐步形成。

紧随最高法的进步,不少地方法院成立了相应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截至2014年12月9日,全国共有20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合计369个。海南、福建、贵州、江苏4个高级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广西、河南高级法院的专门审判庭也呼之欲出,多数高级法院已经先行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12月19日,重庆市发布消息称全市三级法院均设立环境资源审判组织。相比过去,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7月,全国环保法庭的数量是134家。

进入环保法庭的环境资源类案件数量偏少、环境资源诉讼的配套机制不健全……除了设立相应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针对环保法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还在实践探索。

据了解,江苏、海南、广西等地方法院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归口审理工作模式。此外,不少地方还探索了环保禁止令等制度。

同时,各地法院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

发布典型案例和抓紧制定司法解释也是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的重头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将出台。此外,为统一环境资源案件的裁判尺度,最高法于7月集中发布了9个环境资源民事典型案例。12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通过新闻通气会的方式,发布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成立,是环境资源审判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环境专业化审判的新起点。这对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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