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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
(二)具有所申报领域的相关资质、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管理能力,长期专门从事农业外事外经外贸业务,具有从事农业国际合作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合作计划;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近五年来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四)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20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五)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申报、检查、总结、绩效评价等材料,项目档案资料完整齐备,绩效评价结果不为差。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兵团、农垦)农业主管部门、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含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下同)、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统一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项目申报。要根据申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初评工作,统一上报。
(二)申报单位将项目申报文件以财(计财)字号文件报送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并抄送部外经中心(1份),同时登陆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系统(182.92.158.129),填报项目申报材料。
(三)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兵团、农垦)农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以项目大类为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整合,同一类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文本。
(四)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应以项目实施区域为基础,对相同区域的同一类型项目进行整合,原则上同一区域实施的同一类型项目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文本。其中,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项目申报由院本级归口项目管理部门统一初审和上报。
(五)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兵团、农垦)农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中央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非预算单位在申报项目时,不得列支“三公”经费、会议费、办公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物业管理费、工会经费和福利费。
(六)各项目申报单位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从严从紧编制项目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