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样小的企业,如此小金额的贷款,也得提交环评报告,真是想不通。”
3月11日,浙江的一位企业主向记者发着牢骚。但牢骚之余,他还是不愿提及所涉贷款是在哪家银行遇到阻力的,“以后还得跟他们打交道”。
企业轻易不愿“得罪”的银行,在绿色信贷的大背景下其角色是“绿色天使”——环保总局、央行、银监会三部门此前联合出台<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
3月11日,西安商业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郭军告诉记者,“我们参照<意见>,日常关注的主要是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而有的银行准备走得更远。2月25日,兴业银行行长李仁杰表示,“我们会在今年适当的时候宣布接受‘赤道原则’,现在正在做准备工作。”
“赤道原则”并不远
原名为“格林威治原则”的“赤道原则”,2002年10月“诞生”于荷兰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在伦敦主持召开的由9个商业银行参加的会议上。“赤道原则”参照IFC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建立,确立了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最低行业标准,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
作为主要发起方之一的荷兰银行,在内部建立了与各个行业有关的环境因素分析资料库,分析研究每个行业对环境的影响、评价和选择贷款客户,并为客户提供风险评估的服务和环境灾害保险;德意志银行将所有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管理和业务部门都纳入该体系,通过制定内部政策和准则,界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员工在经济、社会、生态和道德方面的责任。
日本瑞穗银行在2006年建立了可持续发展部门,并改变了项目融资审批流程。根据新流程,客户需要填写“筛选表格”,而可持续发展部门会根据筛选结果将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然后将准备好的环境筛选报告提交给信贷部门,其中被分为A类和B类——即对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潜在不良影响的项目,可持续发展部门会根据其“行业环境清单”开展彻底的环境审查,并在其基础上准备环境审查报告作为环境筛选报告提交给信贷部门。
2006年7月,成员银行对“赤道原则”进行了修订,将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规模从5000万美元降低到 1000万美元。目前已有来自19个国家的56家金融机构宣布实行“赤道原则”。
尽管国内银行并无一家真正开始实施“赤道原则”,但具有丰富“赤道原则”项目操作经验的伊尔姆环境资源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王勇博士表示,不用将“赤道原则”想得过于复杂,“国内一般没有注意到的是社会影响评价,(按照”赤道原则“)这个评价比国内的环评内容更多一点,主要强调对公众、社会和健康的影响。”
“赤道原则”中国版
据此前有关部门公开的统计数据,2007年上半年,国内工业增加值增长18.5%,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更是增长20.1%,而2007年第一季度数据表明,工、农、中、建、交五家大型银行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放的贷款额度高达13326.39亿元,占其全部贷款余额11%,成为高耗能产业超速发展的“后援”。
今年1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开展“赤道原则”标准研究与推广项目。
尽管在“赤道原则”中,环保只是一方面——例如瑞穗银行对萨哈林二期项目制订的7个标准中就包括劳动者条件、地区社会安全、原住民等非环保因素,但在中国的实践中则迅速地演变为“绿色信贷”。
2007年7月底,环保总局向央行和银监会通报了一份“黑名单”,30家环境违法企业在列,根据<意见>,全国的金融机构将不得对这批污染企业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2007年11月15日,国家环保总局一位负责人透露,12家被列入“黑名单”的重污染企业,已经被各家银行追缴、停止或拒绝贷款。
中国目前是主导“赤道原则”的IFC投资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1985年至2005年6月30日止,IFC在中国共提供了22亿美元投资于92个项目,目前IFC已向包括杭州联合银行、北京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南京商业银行、西安市商业银行和上海银行在内的共7家银行总投资超过了2.8亿美元。
尽管“断奶”对某些企业而言,是最直接的威胁与最有效的警告,但IFC以及其它一些机构,也同时寄望于正向的利益诉求。
“实际上与我们合作的企业最终会发现,做好环保和社会环境的评估为他们自己带来好处。例如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上,同时也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今后他们到国际市场上发展也会给自己带来好声誉。”国际金融公司驻中国代表处首席投资官员刘东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中如此表示。
今年2月中旬,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经过半年的推进,绿色信贷取得了阶段性、局部性成果,但与预期目标相比还有不小距离。
潘岳强调,要加快环境经济政策制定,与环保信贷政策形成合力。按照建立科学发展的机制要求,继续加快研究环境税、生态补偿、绿色证券、绿色贸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创造绿色信贷“生根发芽”的政策环境,以经济利益杠杆调节企业环境行为,遏制我国经济增长过高的环境代价,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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