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30日在京发布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说,将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通俗点说,就是由各家存款性金融机构交纳保费,一旦投保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就由这家保险机构为存款人支付一定限度的存款。当前,中国银行业多元化竞争的格局已经形成,经营的风险日益加剧。从几年前“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金融机构破产事件,到目前国有四大行股份制改造、农信社改革,都呼唤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非常明确,就是为银行体系的稳定提供保险。
“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所有参加保险的银行或储蓄机构提供存款保险,既利于统一监管标准,又彻底割断了银行与财政的联系,老百姓也不会因某个银行出现危机而产生恐慌心理。”专业人士指出。
在部署当前维护金融稳定工作关注的重点时,金融稳定报告强调说:“要加快建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并形成对金融监管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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