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草案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行使部分反洗钱职权。
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可疑交易活动实施行政调查,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有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上述职权都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行使,难以完全适应实际需要;其中有些职权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比较切合实际。
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省一级派出机构可以履行本法规定的反洗钱行政调查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草案二审稿规定:“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本法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承担识别客户身份的责任。”
有常委委员提出,这一规定中的“识别客户身份的责任”究竟由谁承担,不够清楚。法律委经同预算工委和央行研究认为,金融机构负有依法识别客户身份的义务;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不能免除该金融机构应承担的责任。
据此,法律委建议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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