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出的《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在业界引起了不小反响。通知主要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以保护农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通过保护性措施确保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在充分衔接现有规章制度基础上,提出现阶段可操作性强的新举措。虽然整个通知内容不足十条,但几乎条条具有硬性约束原则,充分体现了监管高层多次强调的要“保护性开发”农村保险市场的一贯精神,以及对农村保险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的高度重视。
“三农”保险及农村保险市场近来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方面,保险“国十条”的明确政策及六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精神的要求,使保险服务“三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城市市场开放与竞争加剧,不少保险公司开始将展业目光转向潜力巨大的农村市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出的《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自然在业界引起了不小反响。虽然整个通知内容不足十条,但几乎条条具有硬性约束原则,充分体现了监管高层多次强调的要“保护性开发”农村保险市场的一贯精神,以及对农村保险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的高度重视。
10月26日,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近年来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取得四大进展:一是覆盖面不断扩大,部分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工综合保险等社会基本保障业务;二是产品类型不断丰富,较受农民欢迎的产品类型主要包括意外险、少儿教育储蓄型保险、健康保险等;三是农村网点增加,现有农村网点逾14000个,覆盖全国30%以上的乡镇;四是典型经验涌现,既有江苏江阴、河南新乡等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工作的典型,又有重庆等保险业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典型,更有广西恭城、河南林州、甘肃酒泉、安徽六安等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典型。
“但‘三农’问题非常复杂,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也不例外,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位负责人随即列出了五大问题:一是农村市场比较脆弱,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弱;二是适合农村市场的人身保险产品仍然有限;三是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管理体系有待完善;四是外部政策环境亟待改善;五是农村人身保险监管面临挑战。
据了解,此前,中国保监会针对这些问题已经进行了长时间的跟踪、调研与分析,目的在于统一行业对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认识,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人身保险发展道路。相关分析认为,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关系农民的保障、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有助于发挥保险业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天然职能,有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做大做强保险业。同时,农村人身保险市场情况复杂,与城市市场有许多不同,有其规律性。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很不平衡,市场信用环境脆弱,保险市场资源亟待保护;市场潜力巨大,但地广、面宽、线长、点散,经营成本较高;消费者对保险的认知不足,市场误导危害大、持续时间长。
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开始进入加速发展时期是在2001年以后,这期间农村人身保费收入、保险营销机构、从业人员等都开始大幅增加。目前,县域人身保险费收入已经超过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0%,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已经进入或准备进入农村市场。可以说,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发展进入关键时期。
但是,尽管目前不少保险公司开始研究农村市场、积累基础资料,但对于如何发展农村市场、发展一个什么样的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解决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起什么样作用等问题认识不同。有的公司把发展农村市场作为一种战略性选择,有的公司仅仅把农村市场看成城市市场的简单延伸,关注的重点是客户,是保费收入和盈利水平。
“因此,出台通知对于促进保险公司将发展农村市场作为战略性安排非常及时,也很必要。”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这样向记者表示。他说,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通知主要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以保护农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通过保护性措施确保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在充分衔接现有规章制度基础上,提出现阶段可操作性强的新举措。
很显然,通知中的“刚性约束”条款充分体现了这些原则,其一大核心宗旨就是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一是规范市场准入条件,即保险公司在县级行政区以下(不含县城)开展人身保险业务,必须具有与经营区域和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保险服务能力;二是强化保险公司的告知和回访义务,要求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权益告知书或进行投保风险提示,并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投保人100%回访;三是严格市场退出行为;四是强化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要求公司加强对农村营销员的管理和培训,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五是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展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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