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保监会发文对保险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进行了严格把关。保监会指出,凡是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施行后,拟担任保险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都要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今年8月1日,《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根据《规定》,保监会将对保险高管实行双审制,即核准制和报告制。董事和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而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
保监会昨日对高管的任职资格再次进行了明确。保监会指出,《规定》施行前已经任命、未曾取得过任职资格核准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在《规定》施行后发生新的任职,不论担任何种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均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董事兼任、调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业内人士表示,保监会此举是为了从源头上减少保险高管的违规行为。据悉,保险高管的过错行为主要涉及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承诺给予各种非法利益,进行虚假理赔等。这些行为都被新规定列入了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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