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人新论■方剑
在改革开放的多年时间里,我国的招商引资活动发展迅猛,“引进来”的发展战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因这种经济模式一定程度上过于依赖外资,从长远看,对我国社会经济会有负面影响。因此,我国目前积极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诸多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的热潮日趋高涨。但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我国的境外投资面临着诸多风险。这需要从多方面、多渠道采取措施来保护我国境外投资的安全。在这些措施中,健全的境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是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活动中防范与化解风险的一道有效的“安全阀门”,能够为我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提供坚固的“法制防火墙”。
所谓境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指母国政府对本国境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本国境外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在东道国境内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政治风险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母国保险机构予以补偿的制度。然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基本上是处于一种制度供给稀缺的状态。因此,建立、完善我国的境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是一项紧迫任务。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有一个价值定位的问题,即构建这样一套制度应追求怎样的积极效应,它的施行预期起到怎样的积极作用。因为法的价值是制定法的先导,是实施法的向导。有了正确合理的价值定位,才能使境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1.构建我国的境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首先应定位于保护我国资本在东道国的安全和利益,并且这种保护不能仅仅是像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其更重要的价值在于防患于未然。所以,我国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应侧重于对中国境外资本风险的事前防范和化解。这是该制度首要的、基本的、也是最直接的作用。让我们对比一下美国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美国作为世界上主要的资本输出国,是世界上最早最广泛实行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美国在1948年根据《对外援助法》实施“马歇尔计划”,在世界上首创境外投资保险制度。美国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以美国同有关资本输入国订立双边投资协议为前提,其目的即在于防范投资风险。有鉴于此,我国在构建境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时虽不必一味照搬美国的做法,但在价值定位上应如美国那样侧重于对境外投资风险的事前防范。
2.其次,应定位于引导、促进境外投资。因为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对提供保险的境外投资范围作出规定,把不利于本国出口、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的境外投资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对于符合本国利益的境外投资则积极承保。这样,便可以引导本国境外投资的流向。我国目前构建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应致力于引导国内资本尽可能流向发展中国家,投资行业应以中小规模为主,促进资本投向下列行业:自然资源开发行业;加工工业的生产、装配、维修领域;投资少、风险小、回收快,不仅投资项目自身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而且还会产生明显综合效益的咨询、旅游、服务等行业。
3.定位于控制、减少不良境外投资。资本输出国的境外投资中可能有部分投资项目因各种原因对母国经济发展会带来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境外投资保险机构应有相应的信息评估运作体系,对境外投资的环境、风险信息状况作出准确评估,并尽可能科学、客观地预计投资对本国经济可能带来的影响,以此为依据确定保险的投资范围,从而控制、减少不良境外投资。
(作者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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