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系列监管措施决定,进一步限制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限制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
证监会指出,自5月8日起,巨田证券已被证监会采取限制业务的监管措施。但至今仍未能按期完成整改。根据《证券法》第150条规定,证监会决定自7月31日起,继续对巨田证券采取限制业务措施,同时暂停其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此前,证监会对巨田证券采取了暂停保荐、承销业务;暂停受理、批准新业务;暂停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暂停批准营业性分支机构迁移、转让的监管措施。
证监会要求巨田证券在8月31日前归还挪用的全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净资本达到法定要求。否则,将对其采取责令撤销有关业务许可的监管措施并依法予以进一步处置。
另外,因世纪证券、泰阳证券未能按期完成整改。证监会决定自2006年7月31日起,对上述两家券商采取暂停承销业务,暂停证券自营业务(已持有的证券只能卖出),暂停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暂停受理、批准新业务,暂停批准营业性分支机构迁移的监管措施。泰阳证券还被暂停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世纪证券被责令在9月30日前完成违规业务清理和重组工作,净资本达到法定要求;泰阳证券被责令在1个月内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挪用客户资产问题的方案,在2006年10月31日前归还挪用的全部客户资产,净资本达到法定要求。否则,证监会将对这两家券商其采取责令撤销有关业务许可的监管措施并依法予以进一步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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