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中的金融期货交易所近日发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金融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在享有向交易会员收取结算佣金等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承担化解市场系统性风险的义务,其中要求全体结算会员通过“联保”制度承担违约结算会员履约风险。
据透露,全面结算会员是通过结算担保金的形式承担市场系统性风险,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的规定缴存,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当市场出现按照常规措施进行了风险控制,还有结算会员不能履约的情况时,交易所则按以下步骤履约赔偿:一是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二是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三是要求结算会员按比例分担(即联保);四是按规定程序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虽然“联保”制度可以增强市场抵抗系统性风险的能力,但期货界一些人士对此持有异议,认为这种履约赔偿次序易造成期货公司责任与权利不对等,让“好的公司为差的公司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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