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贷款房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分期(年)缴纳保险费方式的贷款房屋保险产品。”在昨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 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大胆创新。此前,房贷险一直是趸交(一次性交齐)的。
自从央行1998年将房贷险定为“强制险”以来,房贷险7年来一直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今年以来,工行、交行等纷纷取消了捆绑式房贷险,再加上提前还贷率不断升高,房贷险业务不仅赚不到钱,甚至是亏损的。保险公司对房贷险兴趣日下。
针对于此,昨日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现有贷款房屋保险产品,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在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各公司应结合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房屋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缴费方式等内容。
首先,保监会要求各公司设定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时,要充分考虑贷款购房者的财产损失风险需求。承担还贷保证的保险责任原则上应限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3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关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
在保险金额的限定上,保监会要求,除经与贷款购房者协商并获得其同意外,贷款房屋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以贷款金额为最高限额。
保监会规定,对仅承保财产损失保险责任的贷款房屋保险,其保险起期应为贷款购房者取得房屋使用权之日。对承保被保险人还贷责任以及同时承保财产损失和被保险人还贷责任的贷款房屋保险,其保险期限可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起始日至被保险人按照相关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
此外,为防止出现之前保险公司以提高回扣来吸引银行指定的情况。保监会首次明确,各公司必须以转账方式向商业银行等代理机构支付贷款房屋保险代理手续费。严禁以现金、直接坐扣以及违规批单退费等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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