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昨日发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从九个方面入手,密切关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采取切实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规定,理财顾问服务方式应核实客户确实具备相应的投资资格,其投资活动符合中国及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严禁商业银行向境内机构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其境外可利用的投资账户。
综合理财服务方式应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确需投资非固定收益类、较高风险收益类产品,应详细说明拟投资的对象、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综合理财服务方式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等。
通知明确规定,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托管业务资格。获得基金托管、企业社会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和保险公司股票托管等托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自然获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相关托管资格。
外资银行应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向获准服务的客户对象发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代客境外理财额度范围内,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管理暂行办法》于2006年4月17日出台后,部分商业银行对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等提出咨询。近期,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曾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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