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提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
记者赵红梅6月18日北京报道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通知,对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面临的各种风险予以提示,要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计划)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
自2005年9月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以来,人民币理财业务在中国银行业全面开花。进入2006年,各家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抢夺也到了白热化的程度。近来客户对个人理财产品投诉而引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不断加大,理财资金投资对象逐步扩大和理财产品结构复杂化导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也呈现上升态势。
为此,银监会对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所面临的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等予以提示,并提出以下十项要求:一、理财产品(计划)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二、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强调合理性;三、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四、高度重视理财营销过程中的合规性管理;五、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理财业务相关记录;六、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的管理;七、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告知客户重要信息;八、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减少投诉事件的发生;九、严格理财业务人员的管理;十、努力提升综合竞争力,避免理财业务的不公平竞争。通知要求,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也应遵照以上风险提示中的各项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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