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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再保险监管制度 保监会统一财险“危险单位划分”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6 年 0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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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日前颁布了第一批《财产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统一地铁、大型水利枢纽等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这标志着我国财产保险业对规范经营、加强风险管控的探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危险单位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必须考虑自身的资本金实力,谨慎控制风险累积,安排必要的风险转移措施,以保持经营稳定性,避免受到重大损失事件的冲击。而对危险单位的评估和划分是开展上述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0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办理再保险。但是在业务实践中,由于保险标的千差万别,国内保险界此前对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和具体方法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迅猛发展,地铁、大型水利枢纽、火力发电场、大型石化企业、高速公路、大型桥梁和隧道等基础设施项目不断涌现。由于此类业务保险金额高,风险集中,对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财产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没有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划分方法,则有可能在风险管控环节留下隐患,从而影响整个财产保险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据悉,第一批《指引》包括《第1号: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第2号:水力发电企业》、《第3号:火力发电企业》、《第4号:航天风险》、《第5号:公路及桥梁》。

据中国保监会相关人士的介绍,《指引》的颁布实施,同样是完善我国再保险监管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长期以来,由于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缺乏统一的标准,使得《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此次《指引》的颁布,弥补了监管法规的空白,为加强再保险监管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手段和平台。通过开展危险单位划分,可有效建立起全行业性的技术交流和研讨机制,大大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技术和风险管理理念的沟通和互动,加强业内技术共享,从而带动全行业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

据了解,今后,中国保监会还将陆续推出针对其他大型商业风险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的指引文件,并逐步形成完整的体系,并将根据业务实践的检验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和提高。

来源: 北京现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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