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日前要求,严禁国家物资储备系统行政和事业单位以储备物资、储备资金、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进行投资,严禁从事期货交易、买卖股票、外汇、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或进行金融风险投资和境外投资。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物资储备系统投资管理的通知》中,发改委还规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必须申请投资项目立项和投资支出预算,严格履行投资申报审批程序。100万元以下项目要报省局批准后报国家局备案;10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局批准。各省局、办事处不得对外投资办企业,利用资产置换及自有资金投资储备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一律要报国家局审批。不得先投资后申报、边投资边申报甚至隐瞒不报。
《通知》还严禁行政单位使用固定资产和银行贷款进行投资,严禁为其他单位进行抵押担保。事业单位利用原有资产和土地从事开发经营和投资要从严控制,并要报国家局审批,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于投资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和审批手续。用作投资的资产,其国家所有的产权性质不能改变。(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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