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由中国证监会起草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日前再次下发到各家证券公司征求意见。此前,今年2月份一稿《草案》向券商征求了意见。
报道说,该《草案》分别对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与日常监管、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股东和高管的管理、基本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措施、客户资产的保护等做了规定。但对于前一稿草案中对于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规定,此次草案没有列出实施细则,但据业内人士透露,关于券商的退出机制将由《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另行规定。
报道说,值得关注的是,随着证券行业对外资开放的临近,《草案》也特别针对外方股东的资格做出了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草案》对于外方股东的资格条件有所放宽。首先,外方股东不仅可以是金融机构,还可以是金融机构的母公司。这样既符合引进外资的基本目的,又有利于减少操作上的障碍。另外,对于5%的比例限定,业内人士也认为这为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控股公司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留下空间。(贾浩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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