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力量守护好母亲河——写在2023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来临之际
来源:光明日报  |  作者:陈晨  |  时间:2023-03-22  |  责编:杨霄霄

今年的3月22日是第三十一届“世界水日”,也是第三十六届“中国水周”的第一天。联合国确定2023年“世界水日”主题是“Accelerating Change”(加速变革),水利部确定我国纪念2023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活动的主题为“强化依法治水 携手共护母亲河”。

民生为上,治水为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江大河治理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江河面貌焕然一新的背后,离不开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升。

推进水法规制定,母亲河立法保护取得标志性成就

打开长江流域生态流量监管平台界面,电脑屏幕上,绿色的生态流量断面监测点位密密麻麻,遍布长江流域水系图。“这些数据每小时更新,一旦低于生态流量,系统会立刻预警,我们会及时排查原因并采取处置措施。”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局保护协调处三级调研员陈力告诉记者。

生态流量是维系河湖生态系统的基础,对长江生态保护修复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之一,一段时间以来,长江受到污染,河湖被侵占、生态退化、湿地萎缩等问题突出。2021年3月1日,我国首部流域法——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标志着长江保护治理迈入依法实施新阶段。

针对长江流域一些地方人与自然争水、生态流量难以保障、出现河湖生态系统萎缩、退化等问题,长江保护法在我国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态流量保障制度,为生态流量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近年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着力建设覆盖全长江流域的生态流量保障体系,开展实时动态监管生态流量保障工作,着力破解与江争水、河湖萎缩等问题。

长江保护法为流域立法“开了好头”后,守护另一条母亲河黄河也将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司长于琪洋介绍,制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实施的需要。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充分吸收长江、黄河保护治理工作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和成熟做法,以水为核心、河为纽带、流域为基础,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充分反映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的关联性,为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有力的法治力量,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强化跨部门合作,水行政执法机制建设实现重大突破

聊起共护母亲河的相关案件,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徐晋如数家珍:瞄准水污染,南通市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收集2257吨危险废物倾倒长江污染环境案,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同追推进长江大保护;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推动南通水利局达成全国水利系统首份非法采砂损害赔偿协议,对涉黑砂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崇川区检察院在“河长+检察长”基础上,创新性融入“网格+检格”,按“一人一格”的原则对接社区网格和挂钩河道,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南通的种种探索是近年来各级水利部门和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发挥公益诉讼保障监督作用、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的一个缩影。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于琪洋介绍,在不断完善水法规体系的同时,水利部持续加强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加快完善水行政执法网络,不断健全水行政执法四项机制——跨区域联动机制、跨部门联合机制、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强大合力,坚决遏制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202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治理、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聚焦水利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加大协作力度,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紧随其后,2022年9月,水利部联合公安部发布《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通过强化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加强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杜绝以罚代刑,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加大违法成本和惩戒力度。近日,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与河南、湖北、安徽、江苏、山东五省人民检察院签署《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实施意见》,建立淮河流域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近年来,各地大力推动水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建设,水行政执法权威和效能进一步提升。

加强水行政执法,有力维护河湖安全和水事秩序

3月6日,一场“两省三地”联合巡江行动在苏沪交界长江水域拉开序幕。执法艇上,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河道采砂管理局督查处处长刘平刚与当地水政执法人员一起密切注视着来往船只,对交界水域进行全覆盖、全方位、拉网式巡查。近年来,这样的跨区域联合巡查行动已开展多次。

“交界水域往往河汊较多,且受不同行政区域管理,一度存在管理盲角,容易给非法采砂分子流窜作业留有可乘之机。现在执法底气更足,打击力度更大了。”刘平刚告诉记者,过去对长江干流非法采砂行为最高处30万元罚款,长江保护法施行后,长江流域内河道非法采砂最高可处货值金额的20倍或200万元罚款,对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等可直接没收,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

重拳之下,规模性非法采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司长陈大勇介绍,2021年9月,水利部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累计查处非法采砂行为5839起,查扣非法采砂船舶488艘、挖掘机具1334台,拆解“三无”“隐形”采砂船693艘,移交公安机关案件179件,其中涉黑涉恶线索26条,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人145人,形成有力震慑。

打击非法采砂的同时,针对水旱灾害防御、地下水超采等领域的涉水违法行为,水利部门也加大专项执法力度。2022年,通过组织开展2022年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以及黄河、海河、松辽流域地下水超采治理专项执法行动,立案查处案件1391件,流域管理机构和各地挂牌督办147件,有力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本报记者 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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