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环境自动监测数据将获刑

发布时间: 2016-12-27 10:01:31  |  来源: 北京青年报  |  作者: 孟亚旭  |  责任编辑: 王振红
关键词: 环境空气监测,解释,自动监测,巡回法庭,环境事件

12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这是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次《解释》将“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列为“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据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审结4250件,生效判决人数6439人。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可构成污染环境罪

《解释》明确了18种属于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特别突出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颜茂昆表示,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他强调,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个别地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影响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欺骗公众,影响政府公信力,甚至误导环境决策,危害严重。

据环保部法规司司长别涛介绍,目前全国已建成中央、省、市三级350多个污染源的监控中心,10257个国控重点企业组成的国家监控网络体系。今年以来,国家在推行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1436个国控的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的监测事权已上收国家。他指出,国控的重点监测点位,数据整体比较客观,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存在一些因人为因素造成破坏的情况,故意堵塞采样口,人为修改参数,导致数据失真。”

别涛说,这次司法解释解决了监测数据作假的认定难、处罚软、制裁不力的突出问题,环保部门将配合、支持打击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解释》还明确了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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