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异地排污频现成生态“毒瘤”

发布时间: 2016-06-23 09:23:35  |  来源: 经济参考报  |  作者: 邬慧颖 刘良恒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排污,废液,非法处置,毒瘤,非法利益

强化源头监管遏制“以邻为壑”

环保专家和基层官员表示,非法异地排污现象已呈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一般从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转移,最后倾倒在农村。有的运输距离长达数百公里,需经过生产、转运和倾倒等环节,只要一个环节把好关,此类事件或将被制止。遗憾的是,一些地方不仅没把好关,甚至为不法分子撑起了“保护伞”。

因此,相关人士认为,加大对污染源头的控制,是打击非法异地排污的关键。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陈旭绯律师认为,非法异地排污除了企业无良外,地方政府与环保部门难辞其咎,如果当地政府与环保部门积极作为,此类案件也将会逐渐减少。

在湖南此次特大跨区域污染环境案中,最早发现岳阳市云溪区危险废液外运的,并不是宁乡县,而是湘潭市湘潭县。

去年12月,在一家水泥厂内,湘潭县环保局发现了一批来自岳阳市云溪区的危险废液。通知云溪区环保分局后,云溪区环保分局一位副局长带队来到湘潭县,将这批危险废液运走处置了。

云溪区环保分局局长房威武在电话中证实,云溪区环保分局去年12月中旬确实曾派人到湘潭县处置一批危险废液。当记者问有没有进行排查、采取了什么整改措施时,房威武不愿多谈。

湘潭市环保协会副理事长王国祥说,有关部门当时就该引起重视,找出危险废液的源头,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求涉案企业进行整改,避免非法外运事件再次发生。

刘帅表示,必须加强源头管理,要督促污染产生地的监管部门切实担起监管责任。对辖区污染物的数量、流向、处置措施全天候监管,要建立清晰的台账,对转移危险废物实施转移联单制度,敦促企业依法依规排污,对违法行为不能听之任之。

此外,邱吉福认为,环保执法可借鉴“异地用警”的做法,采取环境监察异地执法,发现问题就地查出,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地方保护主义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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