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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2月27日电 (记者潘俊强)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6年起,涉及空气质量奖惩金额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即各设区市倘若“治气”不力、超标一微克将罚40万元,好转一微克则将奖励40万元。
据介绍,实行基于空气质量改善的地区间生态补偿,是山东建立空气质量改善刚性机制的五记重拳之一。相比上年同季度同比空气质量改善的市,为全省治霾作出了正贡献,将得到省级财政补偿;同比空气质量恶化的市拖了全省后腿,需要向省级补偿。补偿一季度结算一次。各设区市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本报武汉12月27日电 (记者田豆豆)近日,湖北省环保厅宣布《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将于2016年起实施。湖北成为继山东之后,全国第二个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的省份。办法以PM10、PM2.5为指标,对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进行考核。空气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扣减越多。考核数据采用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且该数据将通过媒体发布,数据和计算方式公开透明,无法人为改动,便于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