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振华:巴黎协定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

发布时间: 2015-12-23 16:36:23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辛闻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协定 巴黎协定 法律约束力 发展中国家

中国网12月23日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月23日举行“巴黎归来谈气变”中外媒体见面会,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苏伟和地方政府负责人、专家学者、企业负责人等,介绍中国代表团参加巴黎气候变化大会的情况,并介绍中国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

有记者问:巴黎气候大会刚刚结束,您如何看待此次会议成果,特别是巴黎协定的达成。这个会议的成果会对以后今后国际社会之间的合作产生什么积极的影响?

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表示,这次会议达成了巴黎协定,这个协定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刚才我讲了,协定是一个全面、均衡、有效的,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实际上对各个国家,对所有的缔约方都明确的提出了一些要求,协定明确了它和公约的关系,协定是为了落实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强化行动的这么一个法律文件,把协定和公约的关系讲清楚了,打破了一些国家希望抛弃公约“另起炉灶”、另搞一套的企图。

在这个协定当中还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基于历史责任,提出了还要继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各自能力和公平的原则,而且要考虑各国的国情。在这种情况之下,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根据自己的能力发展阶段来决定自己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又确定了不同于京都议定书的“自下而上”应对气候变化采取行动的减排模式。这种模式有很大的包容性,可以动员所有的国家采取行动。

去年中美发表了联合声明、公布了各自气候变化目标之后,带动全球186个国家,现在更多,都提出了自己的自主贡献,实际上是一个具有包容性,带动大家都来采取行动的这么一个应对气候变化新模式。

既然明确了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就应该在协议当中的减缓、适应、资金、技术、透明度、力度问题都应该体现出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这个会议为什么争议这么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个原则要不要坚持。坚持了这个原则,在具体的各个要素当中,是不是要体现出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责任、现阶段发展能力不同,应该采取不同的行动,体现不同的责任义务。在这个协定当中要求大家都采取行动,但是根据各国的情况,在行动当中都有了区别,不是“一刀切”的政策。所以大家在采取行动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行动,另外发达国家还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得到技术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可能行动更有力度,做得更好。

整个《协定》既动员了所有的各方,又考虑了各国不同的国情,不同国家的诉求都能够在这个协议当中反映出来,最后大家都来采取行动。而且还提出了五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根据总结的情况,各国再来考虑行动和支持的情况,各国再来自主决定自己的行动。是一个非常有包容性的机制,我们觉得这个协定对动员全球各方来应对气候变化会起到非常好的作用。我们认为这个协定是应对气候变化进程当中一个里程碑。发展中国家最关心的资金问题,在会议成果当中都得到了体现。《协定》当中要求发达国家必须要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发展中国家可以自愿的加强南南合作,也动员了私营部门的资金进入到气候变化市场当中去。在《决定》当中明确发达国家有义务,2020年之前拿出每年1000亿美金支持发展中国家,2020年之后还要在1000亿的基础之上继续扩大支持规模。应该说,整个协定既动员了所有的国家都来采取行动,又体现了区别,是一个公平合理,很包容的协定。所以我觉得这个协定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来说是里程碑式的作用。

但是,在这当中也有一些不足。我们在大会最后发言中表示,这个协定虽然不完美,有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但是毕竟是里程碑式的协议,把应对气候变化历史往前迈了大大一步。所谓不完善或者不完美,在资金问题上,在技术转让问题上还是有些缺陷,还比较“软”。如果真正要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各国行动和实现我们确定的长期目标,在技术创新、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方面应该有更大的力度,但是在这个协定当中,在技术转让这方面规定的还是比较“软”,可能在下一步的谈判当中,要对技术合作、技术创新、技术转让方面进一步细化,进一步加强。

资金方面发展中国家还是不满意,认为规定还是比较“软”,发展中国家希望这1000亿或者是将来更多的资金要有一个时间表、路线图,哪年到多少,现在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这也是会议成果当中不足的地方,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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