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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 天津日报记者张鸣歧 经市政府批准,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昨日联合发布强制性地方标准《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将本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控制项目限值分为A、B、C三级标准,其中:A标准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IV类水平;B标准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V类水平;C级标准与国家标准的一级A一致;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分为三级:设计规模大于(含)10000吨/日时,执行A标准;设计规模小于10000吨/日且大于(含)1000吨/日,执行B标准;设计规模小于1000吨/日时,执行C标准。
据测算,本次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全市可实现COD减排2.08万吨/年,氨氮减排0.44万吨/年,分别占全市排放总量的10%和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