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大气罚款取消最高50万上限 变按倍数计罚

发布时间: 2015-09-01 13:36:03  |  来源: 新民网  |  作者: 佚名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污染事故 大气污染物 污染企业 污染状况 两控区

  图说:河北邢台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

【新民网讯】新大气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巨大震慑

专家表示,取消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环保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变为按倍数计罚,是重典治霾的具体体现,必将对污染企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文增加了近一倍,现行法律中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经过了修改。

在百姓对蓝天白云的期待中,这部三易其稿的法律作出了哪些重要修改?能否解除人们的“心肺之患”?

超总量约谈主要负责人

污染物总量减排,是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和重要手段。但根据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实行总量控制的“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全国总量减排的需要。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强化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和监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法律的修改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介绍,“法律还规定,对未达标城市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大报告,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

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公开

为在源头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该法修改后增加规定:一是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二是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遥感技术的使用修改后的法律中得到明确,该法增加规定: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最终未加入机动车限行的规定。2014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草案。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二审稿中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而在修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的问题,宜通过提高燃油质量、提高用车成本等方式解决;目前虽有一些地方限制机动车通行,但范围限于城市区域,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太大,会影响流通,分割统一市场。

立法机关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响大,可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规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限行措施将无法可依,可任性而为。今年修改后的立法法,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一些地方限行、限购等行政手段已不能“任性”。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监测并公开信息。

取消限额 增“按日计罚”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童卫东说,“这部法规定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措施,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法律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新修改的法律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据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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