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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始终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综合国力显著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对于环境保护而言,我们始终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环境问题,将保护环境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开始了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与改革开放同步,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它包括:
一、宪法。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规定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提供了最重要的宪法依据。
二、环境保护法。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试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于当日公布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单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十年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并于当日公布后正式施行,它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方向的基本法,对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都发挥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三、针对特定的污染防治领域而制定的单项法律。包括:
1.水污染防治法。该法于1984年5月1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该法作了修改,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自修改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2.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于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该法作了第一次修改;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该法作了第二次比较全面的修改,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于199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于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5.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该法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外,在环境保护方面国务院还制定了相当数量的行政法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者与其他有关部委制定了大量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以及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也制定了大量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因此,从环境保护方面来说,已经不是无法可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