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两染污企业首次被环保查封

发布时间: 2015-01-09 10:13:26  |  来源: 新京报  |  作者: 金煜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环保法 环保部门 封条 环境违法

新京报讯 (记者金煜)1月4日,新《环保法》实施首个工作日,广州两家企业的设备被环保部门贴上了“封条”。在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利之后,这是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环保部门首次查封的企业。

1月1日,环保部就新《环保法》制定的包括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内容在内的四个配套文件也同时生效。

据广州市环保局介绍,此次被查的系一非法处置废矿物油企业和一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无牌作坊。

1月4日,广州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了这两处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并当场下达查封决定书,对两企业的炼油炉、电镀生产线等设备贴上封条进行查封。

新《环保法》首次赋予了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设备查封、扣押的权利。根据新《环保法》配套文件《实施环保查封、扣押暂行办法》,违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环保部门可以对造成污染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如在不易移动的设施上张贴封条等,其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可能导致设施被环保部门“贴封条”的对象中,包括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未能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的情形。

此外,针对新《环保法》中有关按日计罚、停产限产、信息公开的内容,环保部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一并于1月1日生效实施。

■ 新闻背景

《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1月1日同步实施。

四个配套文件内容包括“四种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将列入按日计罚的处罚范围”等。此外还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条件是违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办法列举了“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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